
彭敍明|勞基法規專家
2026-11-05更新
2026 年 11 月勞基法更新重點|勞保老年給付申請重點、非自願離職職訓生活津貼

# 勞動法規
# 勞基法
本月勞基法新訊重點:包含勞保老年給付申請重點(年資、給付方式)、非自願離職可領最長 6 個月的職訓生活津貼、勞動部正式公告 116 年最低工資月薪調至 30,900 元/時薪 205 元、罹癌切除器官出院即可請領勞保失能給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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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116 年最低工資|月薪調至 30,900 元、時薪 205 元
勞動部正式公告自民國 116 年 1 月 1 日起將調升最低工資,每月最低工資調至 30,900 元,每小時最低工資調至 205 元。
非自願離職可領「職訓生活津貼」
勞工遇非自願離職時,若經公立就業機構安排「全日制職業訓練」,還能申領就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受訓課程須達 1 個月以上、每月至少 100 小時;給付標準依離職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計算,最長發給 6 個月;若有扶養無收入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每人加給 10%,最高可領至 80%。
國慶三天連假應依法給假
115 年國慶日適逢週六,若適逢勞雇原約定的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一天。國慶日與補假日性質皆屬國定假日,當日工資均應照給;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或補假日出勤,工資依法必須加倍發給。
若勞工於星期六休息日出勤,則應依休息日標準加乘計算加班費;事業單位若欲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必須徵得勞工 個人同意且不得縮減法定休假總日數。
網傳「移工懷孕雇主養全家」勞動部澄清純屬謠言
針對社群網路流傳「移工懷孕勞動部要求雇主養全家」一事,勞動部嚴正澄清純屬錯誤訊息。家事移工懷孕依法僅能申請「無薪產假」,且因不適用勞基法及就業保險,亦無法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政府僅遵循國際標準規範雇主不得因懷孕逕自解僱。
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金申請倒數
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申請將於 10 月 19 日截止。新制特別放寬限制,勞工子女即使已享有教育部私立大學定額減免或高中職免學費等就學補助,仍可同時申請本項生活扶助金。補助金額依學校公私立別介於 4,000 元至 26,000 元不等,若屬獨力負擔家計或有 2 名以上子女就讀大專,還可再加給 2 成。
家庭移工雇主權益:勞動部研議擴大照護支援
針對民間團體關切家庭移工雇主權益,勞動部將攜手衛福部擴大公共照顧資源與制度銜接。政府除每年編列預算提供約 52 天的喘息與短期照護服務外,亦將擴大外籍看護專業照護訓練。
勞衛建構跨部會通報機制:嚴防醫事人員職場性騷擾
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合作建立跨部會通報機制,防範醫事人員利用專業或權力優勢進行職場性騷擾。醫療院所接獲申訴後,應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並主動通報系統;若案件經調查成立,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將第一時間通知衛生主管機關,由衛政單位依相關醫事法規啟動懲戒與醫政管理措施。
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方式與重點
勞保老年給付申請須符合年齡、年資與離職退保三大要件,給付型態分為按月發給的老年年金、老年一次金及一次請領三種,一經核付即不得變更請領方式;年資滿 15 年者亦可選擇提前或延後請領,每提前或延後 1 年增減 4%,最高以 5 年(增減 20%)為限。
罹癌切除器官,出院即可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勞工於勞保有效期間若因罹患癌症等傷病進行手術切除胃、胰、脾、腎、子宮、卵巢或乳腺等器官,符合勞工保險之「器質性失能」標準,無須等待 6 個月的治療觀察期,出院後便能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若日後不幸因癌症復發或轉移導致失能程度加重且影響工作能力,勞工亦可在最後一次手術滿 6 個月後再次申領加重給付。
面對 2026 勞動新制挑戰,讓法規更新不再是人資壓力!
立即預約諮詢|最懂人資的 HRM 系統以上資訊整理自勞基法規專家彭敍明授權「勞工法規新訊十一月號」文件,詳見全文如下:
勞工法規新訊十一月號
2026-11-02
1.2026年10月1日至31日此期間並未發布或修正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的勞工法規(法律、法規命令)。
2.同期間勞動部發布其他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之行政規則、令、函或公告一則:
2.1 勞動部公告
發文字號:勞動條 2字第 1150148692 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相關法條: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第 13 條(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修正「最低工資」,並自 116.01.01 生效
主 旨:修正「最低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最低工資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三萬零九百元。
二、修正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二百零五元。
3.摘選同期間勞動部重要新聞稿八則如下 :
3.1 非自願離職,也有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可請領
更新日期:2026-10-02
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就業保險除提供失業給付外,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也提供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保障勞工職業訓練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針對該津貼相關權益,勞動部有三大提醒:
- 第一、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遭遇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全日制職業訓練」。因此,失業勞工參加的職業訓練,是要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自行參加課程(如:自行報名補習班開立之電腦課程),則無法申請是項津貼。
- 第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須符合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課程之條件,所謂「全日制職業訓練」,是指符合「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之職業訓練課程。故失業勞工參加訓練期間至少要1個月以上,如訓練期間未滿1個月即中途離訓或退訓者,將不予核發津貼。
- 第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最長發給6個月,如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扶養一人,加給10%津貼,最高加給至20%。再者,請領津貼期間,另按月補助失業勞工及其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參加健保自付部分的健保費(不包含補充保險費),並簡化申請流程由勞保局主動傳送資料至健保署,由該署向勞保局請款及核銷,失業勞工無須另行申請。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讓職業訓練資源有效運用,避免影響訓練成效,請領是項津貼期間,如另有工作,無論勞動型態為僱傭或承攬等,凡提供勞務獲致工作收入者,津貼將會停止發給,請勞工多加留意,以免影響給付權益。
3.2 115年『國慶日』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更新日期:2026-10-07
115年『國慶日』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5)年10月10日(星期六)國慶日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慶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國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國慶日」在星期六,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因國慶日適逢休息日,應予補假,可於10月9日(星期五)補假一日以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 一、10月9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 二、10月10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 三、10月11日(星期日) :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休息日或例假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且應確明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強調,「國慶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3.3 有關社群軟體上流傳貼文「移工懷孕勞動部一句話讓雇主養他全家」為嚴重錯誤資訊,勞動部澄清
更新日期:2026-10-13
有關社群軟體上流傳貼文「移工懷孕勞動部一句話讓雇主養他全家」為嚴重錯誤資訊,勞動部澄清如下:
- 第一、目前並無法律規範移工懷孕雇主必須養他全家,切勿以訛傳訛。根據本國法規,家事移工如遇到懷孕,能申請的產假為無薪產假,且家事移工無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適用,亦無育嬰留停津貼可請領。另,日本、韓國及香港與我國相當,都規範雇主不得因移工懷孕而解僱。
- 第二、家庭類雇主若遇到移工無法勝任工作,可請仲介協助通譯及溝通,由勞雇雙方合意解約、轉出或返國,雇主即可依規定申辦遞補新移工。
- 第三、在等待期間,雇主可撥打1966使用「長照 3.0」相關資源。另外,政府也編列約20億元的預算,提供喘息服務與短期照顧服務,兩者合計每年約52日,協助家庭照顧不中斷,國人都可以善加運用。
3.4 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申請倒數1週!勞動部提醒符合資格勞工把握時間,10月19日前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2026-10-14
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家庭經濟負擔,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推動「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新制,提供失業勞工子女在學期間的生活支持。本學期生活扶助金自9月8日起受理申請,將於10月19日截止,目前已進入最後1週倒數。勞動部提醒,符合資格且尚未提出申請的失業勞工,請把握最後申請時間,儘速備妥相關資料提出申請,減輕家庭經濟壓力,讓子女安心就學。
勞動部表示,失業勞工除了面臨工作中斷、收入減少的壓力,仍須負擔子女在學期間的學費、書籍費及日常生活等各項支出。為提供失業勞工家庭更實質的支持,勞動部自本學期起將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調整為「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並放寬原有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或補助僅能擇一請領的限制。新制實施後,失業勞工子女即使已獲得教育部私立大學定額減免、高中職免學費補助等各類政府就學減免或補助,仍可同時申請本項生活扶助金,讓政府資源發揮加乘效果,提供失業勞工家庭更多支持。
勞動部說明,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只要於受理截止日(10月19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符合申請資格:
- 於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 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0日者。
- 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 於115年9月8日至115年10月19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5年11月18日以前,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生活扶助金。)
除上述條件外,申請人子女須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失業勞工就讀公立高中職子女每學期每名補助4,000元,私立高中職子女每名補助6,000元,公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名補助1萬5,000元,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名補助2萬6,000元。此外,對於獨力負擔家計(例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再加給2成。以同時有2個子女就讀私立大學為例,除每名子女可獲得2萬6,000元外,每人另加給2成5,200元的補助,一人為3萬1,200元,2名子女合計為6萬2,400元,協助失業勞工減輕子女在學期間的經濟負擔。
此外,為便利失業勞工申請,勞動部提供多元線上申請方式,除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外,也可透過輸入身分證號及健保卡號提出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者,並可透過MyData平臺取得戶籍資料,減少申請人準備文件的時間。申請後如需補件或寄送審核結果通知,勞動部也會同步發送簡訊,讓申請人即時掌握相關訊息。
另為讓民眾能即時掌握生活扶助金的相關訊息,申請後如需補件,以及 勞動部寄送審核結果通知時,除了以紙本通知外,也會同步發送簡訊,使申請人能即時接收重要訊息。
勞動部提醒,115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申請即將於10月19日截止,尚未申請的失業勞工,請把握最後申請期限,可至「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 https://uwes.mol.gov.tw/login )提出申請,或下載申請書填寫後,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相關申請資格及規定,可至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查詢;如有疑問,可撥打生活扶助金受理專線02-2500-7259,或勞動部1955服務專線洽詢,別讓自身權益因錯過申請期限而受到影響。
3.5 民間團體於今日(15)針對移工雇主權益所召開之記者會,勞動部回應
更新日期:2026-10-15
民間團體於今日(15)針對移工雇主權益所召開之記者會,勞動部回應如下:
近期外界關注移工雇主之權益,勞動部表示,家庭雇主確實在聘僱移工的情境和挑戰上,和企業雇主有所差異,尤其若在聘僱過程面臨勞務之中斷,特別是家有重症失能之家庭雇主,可能承受更沉重的壓力。
因此,勞動部將會對相關制度與政策進行檢討,也會強化與衛福部的合作,擴大相關公共資源與制度銜接,希望能夠針對家庭雇主的實際照顧需求情境,給予更多公共照顧支援與制度的支持。
針對民團所提出的訴求,本部回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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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會研議擴大公共照顧資源和制度銜接,減少家庭雇主之照顧中斷
勞動部深知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若發生移工休假、失聯、重大傷病、無法工作之狀況,將可能陷入照護中斷困境。因此,政府除了已編列約20億元的預算,提供喘息服務與短期照顧服務,兩者合計每年約52日,協助家庭照顧之需求外,接下來,也會和衛福部擴大跨部 會合作,提供更多的公共照顧資源和制度銜接,盡力降低家庭雇主可能面對的照顧中斷,尤其是重症家庭。 擴大外籍看護技能培訓,提高照顧品質
勞動部已著手檢討與研議強化外籍看護之照護技巧培訓,和衛福部合作,以多元的方式提供外籍看護與家庭雇主更專業之照顧訓練,來提升外籍看護的照顧品質、減少照護摩擦。 「家庭看護工」不在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的範圍內 -
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RT)中承諾協定生效後三年落實「公平招募」之政策對象,主要是針對製造業和漁撈業的雇主,家庭類雇主並沒有納入。
跨部會失聯源頭管理,強力執法斬斷降低失聯
勞動部於今年已積極結合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力輔導新開放行業的雇主落實選工、聘僱管理及法遵責任,並跨部會協調建立嚴密的失聯管控機制。
面對非法市場,勞動部也與內政部緊密合作,運用科技偵防針對熱點專案查緝,除設置民眾檢舉獎金,對於非法容留或聘僱者,一律「一行為一罰」最高處 75 萬元罰鍰,營利非法仲介更將面臨最高 3 年徒刑或 120 萬元罰金。未來,也將與移民署合作,特別針對非法仲介加強情資交換,進行強力查緝。
另外,針對失聯移工相關罰則部分,目前《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3 款及第 74 條已有規定,外國人因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經廢止聘僱許可後,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透過上述跨部會作為,移工失聯累積數,已從去年下旬近9萬5千人的高點,下降至8萬8千多人,相關因應作為已有初步成效。
3.6 勞動部攜手衛生福利部建構跨部會通報機制,杜絕醫事人員職場性騷擾
更新日期:2026-10-16
勞動部為避免醫事人員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損害醫療相關從業人員或病患 權益,近期已與衛福部啟動跨部會合作,透過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將調查成立醫療院所職場性騷擾案件,及時通知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俾利對性騷擾行為醫事人員進行適當醫政管理措施,達到嚴密守護病患及相關從業人員之權益,杜絕任何人在醫療場域中利用其專業或權力優勢進行性騷擾。
勞動部說明,醫療院所於接獲申訴或知悉性騷擾情事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防止性騷擾再次發生、提供被害人必要的諮詢與協助、啟動調查程序並對行為人做出適當懲戒,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又考量醫事人員特殊性,若醫事人員經認定涉及性別事件,可能構成各類醫事人員法之「利用業務上機會犯罪」、「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及「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等懲戒或裁罰事由。因此,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透過跨部會合作,經兩部會函請各地方政府,就醫療院所調查成立之職場性騷擾案件,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第一時間提供相關資訊予衛生主管機關,經衛生主管機關確認行為人為執業之醫事人員後,依各類醫事人員法之規定啟動醫政管理措施以維護病人或其他機構從業人員權益。
勞動部最後提醒,醫療院所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時,即應主動填報「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 https://shwn.mol.gov.tw/personal/login ),案件經調查完竣後亦應將處理結果再次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確實落實通報程序,以利相關主管機關掌握資訊並提供即時輔導。勞動部期盼透過勞政與衛政機關的緊密合作,深化醫療院所性騷擾防治,共同為醫事人員構築安全的工作環境,並為民眾營造安心、值得信賴的醫療場域。
3.7 迎接退休生活先搞懂!勞保老年給付申請六大問一次看
更新日期:2026-10-30
退休是邁向人生新篇章的重要時刻。在完善規劃退休生活之餘,掌握自身的「勞保老年給付」權益更是關鍵。勞動部提醒,申請勞保老年給付需符合年齡、年資與離職退保三大要件,且一經核付不得變更,為了讓勞工朋友提出申請前,快速掌握關鍵點,特地整理常見申請6大問:
問題一、勞保老年給付請領方式有哪些?
有3種方式:
- 老年年金給付:按月領取,適用年資滿15年符合法定請領年齡者(115年起法定請領年齡已調高至65歲)。
- 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性領取,適用年資未滿15年且符合法定請領年齡者。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一次性領取,適用於98年1月1日前已有年資,且離職退保時的年齡、年資已符合請領條件者。
問題二、老年年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哪個較有利?
不一定,係因人而異,需依勞工個人資金需求、財務狀況、家庭狀況及健康狀況而定。
問題三、可以提早領或延後領嗎?
可以。勞保年資滿15年,勞工可依其法定請領年齡選擇提前或延後請領年金,每提前或延後1年,給付金額增減4%,最高以5年(±20%)為限:
• 展延老年年金(延後領):每延後1年加給4%,最多延後5年,給付金額最高加給20%。
• 減給老年年金(提早領):每提前1年減給4%,最多提前5年,給付金額最高減給20%。
問題四、勞保年資中斷多年,仍可以請領老年給付?
可以。只要曾經參加過勞工保險,不論中斷投保多久,只要達到法定請領年齡,均可請領老年給付(自民國115年起,法定請領年齡為65歲)。此外,勞保年資如未滿15年,但中斷投保期間有參加國保,而加計國保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還可以同時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及「國保老年年金」。
問題五、領取後,還可以 變更請領方式嗎?
不可以。勞保老年給付一旦經勞保局核付,依規定即不得再變更請領方式。因此,申請前請務必審慎評估,可利用試算系統比較「按月領取」與「一次給付」的差異,再做最終決定。
問題六、領取後再工作,還可以再加勞保嗎?
不可以。如果已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不得再參加勞保,但雇主應依規定為其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無論是否逾65歲),以保障中高齡勞工權益。
完善的退休規劃,應先對自身權益有充分了解。勞動部呼籲,屆退勞工可提早確認自身的勞保年資、法定請領年齡及預估給付金額,做好萬全準備,提出老年給付申請前,可善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進行個人給付試算,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退休規劃,讓退休生活更加安心無虞!
3.8 罹癌切除器官免等6個月,出院即可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更新日期:2026-10-30
當勞工不幸罹患癌症,如果因手術治療切除器官,出院即可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即時減輕醫療費用與生活負擔,維持基本經濟照護。
勞動部表示,針對勞工在勞工保險加保有效期間,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傷病切除臟器如胃、胰、脾、腎、子宮、卵巢、乳腺等器官,因器官切除後,身體缺損的狀態已經確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的「器質性失能」項目,現行規定於手術出院後,無須等待6個月治療觀察期,即可請醫院開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另之後勞工若因癌症復發轉移,導致失能程度加重並影響工作能力,可在最後一次手術滿6個月後,再次申請失能程度加重後的勞保失能給付。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工李小姐因罹患胃癌,於115年9月1日進行手術切除胃臟,並於115年9月10日出院,因李 小姐「胃全切除」,係屬出院時症狀已固定的器質性失能,故不需要等待6個月治療期,出院即可請醫院開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之後李小姐如因癌症復發轉移,致身體狀況變差,工作能力受損,可在最後一次手術滿6個月後,再次申請失能程度加重的失能給付。
勞動部提醒,胸腹部臟器切除於器官切除出院之日即可診斷失能,勞工如符合請領規定,需於出院起5年內提出申請,以免罹於時效無法給付。有關勞保失能給付之請領資格、給付標準、請領手續等相關說明,可參閱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https://www.bli.gov.tw/00047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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