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易科技
2026-04-10更新
2026 年 4 月勞基法更新重點|育嬰留停 2 名以上子女申請權益、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

# 育嬰留職停薪
# 勞基法
本月勞基法新訊重點: 包含育有 2 名以上子女之育嬰留停申請權益、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企業托育補助新制、微型企業強制納災保、退休重返職場之災保及退休金保障、工會幹部公假權益等。
快速跳轉目錄
法規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農場證明文件擴大認定:申報提繳時,農場除檢附登記證外,亦可檢附農業部核定的「相關認定證明文件」。
- 對接職災保險法:配合 111 年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明定勞退提繳工資不得低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月投保薪資。
- 強化勞工自願提繳(自提)權益: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提,且增訂「勞工自行向勞保局申報」的機制;雇主若仍拒繳納將加徵滯納金。
- 簡化自營作業者申報勞退流程:備妥證明文件申報並辦理銀行自動扣繳即可完成;此外,勞保局有權要求提供佐證文件供查核。
- 請領月退者得變更一次: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在首次入帳日起 30 日內,可申請變更為「一次退休金」(以一次為限)。
- 用語修正:配合現行實務,將「身心障礙手冊」統一修正為「身心障礙證明」。
- 未成年遺屬請領退休金時效: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為「未成年者」,請領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為自成年之日起算 10 年。
- 遺屬請領退休金權利:保障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退休金的權利。
- 新負責人連帶清償責任:雇主之負責人變更時,若原負責人欠繳退休金或滯納金,新任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修正條文之 緩衝期:第 21 條修正案定於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給予企業行政準備時間。
法規說明|工會幹部辦理裁決案件之公假權益
工會理事及監事為了準備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所需之各項工作,包括事證蒐集、整理陳述、撰擬書狀及諮詢律師等準備作業,皆屬於《工會法施行細則》所定之「辦理會務」範圍,雇主應予准假以保障勞工之團結權與協商權。過往與此不符之舊函釋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說明|同時撫育 2 名以上子女之短期育嬰留停申請權益
同時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者的受僱者,若申請「未滿 30 日」的短期彈性育嬰留停,其天數可依子女數分別計算,每一子女皆有 30 日的彈性額度,例如同時撫育兩名子女即可申請共 60 日。然而若申請「30 日以上」的長期育嬰留停,則維持現行合併計算之規定。
勞動部訂定「聽力保護原則」
為強化職場噪音管理,勞動部訂定「勞工聽力保護措施辦理原則」,要求雇主在勞工每日暴露噪音超過 85 分貝時,應落實包含噪音監測、防音防護具選用及定期聽力檢查等六大面向的防護計畫,並將「耳毒性化學物質」風險納入評估參考。此外,勞動部也針對 3K(危險、辛苦、骯髒)產業提供最高 250 萬元的安全衛生設施補助。
企業托育補助新制 5 月上路
勞動部宣布將於 5 月正式推動「企托 333 政府來幫忙」補助新制,擴大支持企業辦理托育設施與措施;透過實質補助與免費輔導,特別針對資源有限的小型企業提供更多協助。
微型企業強制納災保
依《災保法》規定,凡領有執業證照、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雇主,即使僅僱用一名員工,也必須在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若違反規定,雇主將面臨最高 10 萬元罰鍰,且須負擔後續發給之保險給付金額。
強化性別平等,勞動部開放視訊諮詢服務
勞動部「視訊法律諮詢服務」針對職場懷孕歧視、育嬰留停權益及性騷擾防治等議題,提供勞工與專業律師一對一的視訊諮詢,打破空間限制並確保隱私安全,讓不敢直接申訴的女性勞工或孕媽咪能在專業指導下釐清權益疑義。
外籍幫傭新制 4 月上路
「外籍家庭幫傭新制規劃」透過調整資格門檻,讓育有 1 名未滿 12 歲兒童的家庭即可申請 1 名幫傭;強調外籍幫傭為輔助性質的家務助手,並非取代專業托育,將優先協助弱勢、罕病或身心障礙等特殊需求家庭,提供減收就業安定費及簡化審查等配套。
保障未成年遺屬請領退休金權益
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確立雇主有代扣及繳納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義務,若有違反將加徵滯納金;同時考量勞工選擇權,增訂請領月退休金者可在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針對弱勢保障,新制特別延長死亡勞工未成年遺屬的請領時效,規定 10 年請求權自成年起算,並將遺屬請領權利納入「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
退休重返職場也有災保及退休金保障
退休勞工若選擇重返職場擔任大樓管理員或清潔人員,雖然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而無須再投保勞保及就保,但受僱於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委會時,雇主仍應於其到職當日依法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此外,管委會亦適用《勞基法》,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須按月為員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 的退休金。
免憑證也能申請老年、退休給付
勞保局 e 化服務推出「行動電話認證」身分驗證機制,讓民眾申辦勞保與國保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老農津貼及農民退休儲金時,無需使用自然人憑證或讀卡機;只要持有三大電信月租型門號的本國民眾,皆可 24 小時隨時隨地在線上完成申請。
面對 2026 勞動新制挑戰,讓法規更新不再是人資壓力!
立即預約諮詢|最懂人資的 HRM 系統以上資訊整理自勞基法規專家彭敍明授權「勞工法規新訊四月號」文件,詳見全文如下:
彭敍明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有:
- 法律與人生
- 圖解制霸 法學大意
- 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
- 觀念式法學大意 ⋯等書
勞工法規新訊四月號
2026-04-07
1.2026年03月01日至31日修正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的勞工法規1項如下:
1.1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115年3月25日修正發布修正發布第 3、15、21、21-1、37、50條條文;增訂第33-1、41-1、41-2、47-1條條文;除第21條條文自115年8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3 條
-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者外,應檢附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下列證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登記有關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等:登記證書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事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 - 不能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
- 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者,負責人非本國籍時,以居留證或護照影本為之。
第 15 條
-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 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其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申報。
- 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
第 21 條
-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 雇主或委任單位拒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第一項所定人員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並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第 21-1 條
- 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並於金融機構完成約定委託轉帳代繳 勞工退休金。勞保局認有必要時,得查對自營作業相關佐證文件。
- 自營作業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或錯誤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向勞保局辦理變更。
第 33-1 條
- 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得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變更申請,經勞保局核定者,勞保局應依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除已撥付入帳之金額後,一次補發其差額。
第 37 條
-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
-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書;依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者,並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 前二項請領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另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第 41-1 條
-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其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十年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第 41-2 條
-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包括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第 47-1 條
-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雇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其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 50 條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八條,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摘選同期間勞動部發布或修正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之行政規則、令、函或公告2則如下:
2.1 勞動部函
- 發文字號: 勞動關 1字第 1150140607 號函
-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 相關法條:工會法 第 36 條(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 要 旨: 勞動部就工會理事及監事辦理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準備作業,涉及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雇主應依法給予會務公假之相關說明
- 主 旨:有關工會理事、監事因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而有整理裁決所需資料文件之情事,是否屬於辦理會務範圍之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一、查工會法第 36 條規定:「(第 1 項)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第 2 項)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第 3 項)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同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略以:「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合先敘明。
二、為了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工會得向本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下稱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裁決委員會依法審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以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之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團體協商權等權益,再予敘明。
三、復查自 100 年建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以來,裁決委員會為妥適處理每一案件,對於案件證據之提供及相關情事細部之調查越趨縝密,工會代表確需充分準備相關事證,俾於出席裁決委員會之調查及詢問程序時,始能提出具體充分之陳述及佐證資料,以提供裁決委員釐清事實,進而保障其團結權、爭議權及協商權。
四、基上,本部已肯認企業工會之理事長出席裁決委員會之調查及詢問程序屬辦理會務之一環,故為出席該裁決審理程序,工會之理事、監事所需進行之資料文件準備作業,亦視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1款所定辦理工會事務之範圍。惟應以工會為裁決案件之當事人,且工會於收訖本部函發之開會通知單後,理事、監事為準備裁決相關事證之情事,包括事證蒐集、整理與陳述準備、撰擬書狀及律師諮詢等,得向雇主釋明事由,並依工會法第 36 條規定請會務公假,雇主應予准假,以符合會務運作之需求,並實質保障勞工之權益。
五、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9 月 28 日勞資 1 字第 1010127149 號函有關工會理事長整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所需資料文件之說明,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2.2 勞動部函
- 發文字號:勞動條 4字第 1150147931 號函
-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6 條(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 2 條(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 要 旨:勞動部就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申請未滿 30 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措施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 主 旨: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申請未滿 30 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請查照。
- 說 明:
一、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之環境,「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已於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30 日,期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
二、另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次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 6 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一、30 日以上未達6 個月:以 2 次為限。二、未滿 30 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 30 日為限。」。
三、有關上開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之新制,係為使育兒育嬰受僱者因應子女急迫短期照顧需求。考量不同子女發生急迫短期照顧事由之時點不一,為符政策目的,爰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第 2款規定申請「未滿 30 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舉例而言,同時育有 2 名未滿 3 歲子女之受僱者,可分別申請每一子女各 30 日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計可申請60 日。
四、至於申請非以「日」為單位,以 30 日以上未滿 6 個月或 6 個月以上期間之育嬰留職停薪,考量其目的係提供在職育兒父母有一段較長時間照顧幼小子女之需求,與新制目的有別,爰受僱者申請長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可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本部前 110 年 7月 27 日函釋說明,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 2次為限。(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 1 項、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本部 110 年 7 月 27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00130788 號函)
五、另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80% 發給津貼及薪資補助,同時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 6 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領之期間。
3.摘選同期間勞動部重要新聞稿10則如下:
3.1 防止噪音傷害,勞動部訂定「勞工聽力保護措施辦理原則」更新日期:2026-03-03
為協助企業強化廠場噪音的源頭管理與預防作為,勞動部訂定「勞工聽力保護措施辦理原則」,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推動聽力保護措施,降低勞工因長期暴露噪音而產生聽力損失與相關健康危害,營造更健康及友善的工作環境。
勞動部表示,長期暴露於噪音環境易造成聽力逐漸減退,甚至引發不可逆的聽力損失,在初期勞工往往不易察覺,等到發現時,聽力受損情形已嚴重。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若勞工在工作日8小時所接觸的噪音平均音壓超過85分貝,雇主就應訂定聽力保護計畫,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而此次訂定的辦理原則,將聽力保護的重點作法整理為六大面向,包含噪音監測與暴露評估、噪音控制與作 業時間管理、防音防護具的正確選用與效果確認、教育訓練、定期聽力檢查及異常追蹤,以及整體成效評估等,協助事業單位循序落實,也讓中小企業更容易執行。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該原則也參考國際相關規範與實務經驗,引導事業單位以更系統化方式檢視噪音風險,並納入可能傷害聽覺神經之「耳毒性化學物質」對聽力造成影響等專業知識,雇主也可依實際需要,搭配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訂定的「勞工聽力保護計畫參考指引」,將聽力保護納入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勞動部強調,聽力保護不能只靠配戴耳塞或耳罩,更重要的是從設備與作業流程著手,例如汰換老舊機械、改善減振設計、加強隔音與包覆、調整作業方式,或適當縮短勞工暴露於高噪音環境的時間,從整體降低噪音風險。此外,勞動部為協助「3K」(危險、辛苦、骯髒)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也推動相關補助計畫,提供事業單位改善工作場所噪音等安全衛生設施的經費支持,最高可補助250萬元,有需求業者可電洽本計畫委託之專業機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連絡電話:04-23751350分機23曾先生、分機29江先生)。
3.2 強化企業托育補助新制5月1日上路,擴大支持企業打造友善托育職場環境
更新日期:2026-03-04
為支持「雙就業、雙照顧」,鼓勵企業持續投入友善育兒職場環境之建置,勞動部今(4日)提出「企托333 政府來幫忙」企業托育補助新制,透過「三鬆綁」、「三加碼」及「三新增」等對策,預計投入1億4,240萬元,擴大補助企業辦理托育設施及措施,讓員工可以兼顧工作與家庭,企業留住優秀人才,預計於今(115)年5月1日上路。
勞動部洪申翰部長表示,台灣正面臨少子女化及超高齡的挑戰,每位勞工都是 台灣經濟發展的珍貴勞動力,也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為了讓勞工在工作與家庭兩頭不再只能二選一,勞動部除了自今年起推動「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方案」、「家庭照顧假可以按小時請」以及「加碼生育補助」外,也進一步思考,如何給予願意投入成本建置友善育兒職場及員工家庭照顧的企業更多的支持。經過幾次親自與企業面對面的座談,試著從解決企業辦理托育的困難著手,並以永續支持企業友善員工照顧的面向,提出強化企業托育補助新制,期待以員工需求、企業付出、政府支持的整合性政策,達到「雙就業、雙照顧」的目標,讓勞工可以「照顧不離職」。
洪申翰部長表示,勞工在育兒階段,確實非常需要企業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但政府不會把責任單方面交給企業承擔。只要企業願意為支持勞工育兒、打造友善職場跨出一步,政府就會提供積極且實質的協助,尤其對資源相對有限的小型企業,更會給予更多支持與輔導。部長強調,政策目標不僅是協助員工兼顧職涯與育兒,更希望讓友善育兒成為企業長期發展的重要優勢,成為招募人才、留住人才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的關鍵因素,形成企業與勞工雙贏的正向循環。
3.3 工會理事及監事辦理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準備作業,雇主應依法給予會務公假,以保障勞工團結權
更新日期:2026-03-06
勞動部做出重要函釋,針對工會理事及監事為出席工會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下稱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案之審理程序,所需之資料準備及作業期間,雇主應依法給予會務公假。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應恪遵工會法第36條規定並尊重工會自主運作,對於工會理事、監事依法申請之會務公假不得任意拒絕,前開行為如經工會申請裁決,且經裁決委員會認定成立者,將面臨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亦會依法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代表人姓名,對企業形象產生負面影響。
勞動部指出,工會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必要者,得依工會法第36條規定請公假;同法施行細則第32條對於辦理會務之範圍亦有規範,例如第1款「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工會理事、監事有符合該款事實情形,可以向雇主申請會務公假以處理工會相關事務。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自100年建立以來,裁決委員會對於案件證據之提供及相關情事細部之調查越趨縝密,工會代表於出席裁決委員會調查及詢問程序時,確需充分準備相關事證,始能提出具體充分之陳述及佐證資料,以提供裁決委員釐清事實進而保障權益。勞動部以往已肯認企業工會理事長出席裁決委員會之調查及詢問程序屬會務之一環,此外,工會之理事、監事為出席裁決審理程序會議,所需進行資料文件準備作業,當亦視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1款所定辦理工會事務之範圍。因此,只要工會為裁決案件之當事人,於收受開會通知單後由理事或監事所進行之事證蒐集、整理與陳述準備、書狀撰擬及律師諮詢等作業,得向雇主釋明事由,並依工會法第36條規定請會務公假,雇主則應依法准假。
勞動部呼籲,健全的集體勞資關係有賴工會功能的正常發揮,雇主對於工會理事及監事為辦理工會裁決案件之準備作業,應依法給予會務公假,以實質保障勞工參與工會活動之權益。如果勞資雙方確實因公假有所疑議時,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工會會址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處,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3.4 微型企業、個人工作室注意!只僱用1人也要納災保 員工安全有依靠
更新日期:2026-03-10
隨著國內產業型態趨於多元,許多充滿創意的文青小店、咖啡廳或微型工作室如雨後春筍般設立。為了讓這些在微型單位打拼的勞工獲得工作安全保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全面擴大納保範圍。
勞動部表示,依災保法第6條規定,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主管機關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皆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強制納保對象。自災保法施行後,即使是僅僱用1名員工的「微型企業」或「個人工作室」,雇主也必須在勞工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加保,以落實對第一線勞工的工作安全保障。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可獲得保險給付保障,雇主亦可抵充勞基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有效分散經營風險,達成勞資雙贏。如果雇主違反規定,除依災保法第96條規定,處2至10萬元罰鍰外,保險人於發給保險給付後也將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
勞動部提醒,微型單位的雇主千萬別因為員工人數少而疏忽了加保手續;現在加保管道多元且便利,雇主可多加利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線上申報系統辦理,簡單幾個步驟就能為員工點亮職場安全的明燈。
3.5 面對性別歧視別隱忍!勞動部今天起開放全國視訊諮詢服務預約
更新日期:2026-03-17
為強化性別平等工作權益保障,並提供勞工即時、專業且便利的法律諮詢服務,勞動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115年度性別平等工作法視訊諮詢服務」,設置法律諮詢管道,3月17日起開放預約,4月1日起正式上線,透過網路視訊方式,讓有遭懷孕歧視等性別歧視疑慮的勞工與專業律師一對一法律諮詢服務,讓勞工在專業隱私便利的環境下,釐清疑義,掌握自身權益。
勞動部說明,勞動部於114年進行「女性懷孕友善職場安全感大調查」顯示,職場仍存在對女性歧視或不友善的現象。為消除職場懷孕歧視,勞動部自去年起即規劃五大策略,包含擴大執法、公布違法企業、知悉關懷、獎勵友善及加強宣導等,讓懷孕勞工安心工作不離職。今(17)日啟動之全國視訊諮詢服務,對於多數孕媽咪或女性勞工在受到壓力歧視,不敢向政府提出申訴時,多一個兼具隱私專業的視訊諮詢專線,讓關懷不受空間限制。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項服務將包含《性別平等工作法》所有各項規定,包括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安胎休養請假、育嬰留職停薪等,禁止雇主因性別(含懷孕)或性傾向對求職者或受僱者在招募、陞遷、薪資、資遣、離職及解僱等方面有差別待遇,以及職場性騷擾防治等相關規範。如有疑慮自己是否遭受相關不利或差別對待,可以先行預約方便上線諮詢的時間,每次諮詢時間40分鐘,服務時段為每週二及週四上午9時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民眾可依自身時間安排預約適合時段。預約方式如下:
一、網路線上預約: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視訊法律諮詢頁面(https://www.laf.org.tw/service-legal-advice/2 ),點選「性別平等工作法視訊預約表」填寫相關資料。
二、電話預約:撥打(02)2250-8871分機933,由專人協助辦理。
完成預約後,系統將寄送Google Meet視訊連結至申請人電子信箱,諮詢服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保障民眾隱私與資料安全。
勞動部表示,建構性別平等與友善孕育職場環境,是勞動政策的重要目標之一,未來將持續透過多元宣導管道,加強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落實,協助勞工安心就業、放心生育,並與企業共同打造更具包容性與支持性的職場環境。勞工朋友另外可參考【勞動部官網:從懷孕到養育子女,有什麼保障?】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82752/nodelist
3.6 多一個幫手 少一分疲憊-外籍幫傭申請條件新制,優先協助特殊及高需求家庭減緩壓力
更新日期:2026-03-19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19)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勞動部「外籍家庭幫傭新制規劃」報告。勞動部說明,因應我國家庭結構轉變與雙薪家庭日益增加,許多家庭在工作與育兒之間面臨時間與照顧壓力,政府將透過適度調整制度,提供家庭更多元的家務協助選擇,協助勞工兼顧家庭生活與工作發展,安心續留職場。
勞動部指出,隨著雙薪家庭比例提高,不少家長在工作、家務與育兒之間承受相當壓力,特別是需照顧幼兒或家有罕見疾病、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等特殊需求的家庭,更需要家庭支持。為回應實際需求,勞動部推動新制,調整外籍幫傭申請資格門檻,每個育兒家庭只要有1名未滿12歲兒童即可申請,至多申請1名外籍幫傭,讓更多家庭能在家務協助方面獲得支持。
勞動部強調外籍家庭幫傭制度並非取代既有托育或照顧措施,而是在既有托育、家事服務與社會支持資源之外,提供育兒家庭多一種協助家務的選擇。其次,外籍家庭幫傭的角色為輔助性家務幫手,主要協助家庭處理日常家務工作,並非保母或其他專業照顧人員,不會取代專業托育與照顧服務體系。為順利推動新制、協助弱勢及特殊需求家庭,勞動部同時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減輕弱勢及特殊需求育兒家庭負擔:透過減收就業安定費、簡化行政審查作業,優先協助具急迫照顧需求的弱勢及特殊需求家庭取得外籍家庭幫傭許可,以強化家庭照顧支持,減輕家庭經濟壓力。
二、確 保家務工作品質:為確保外籍家庭幫傭服務品質,本部與衛福部共同合作,規劃幫傭需先經過相關家務基本訓練,及提供照顧基本知能培訓;另外為協助家庭照顧年幼子女,衛福部也將擴大推動育兒指導員到宅指導服務技巧,協助家長提升照顧技巧,擴大整體效益。
三、兼顧本國勞工權益:同步推動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擴大育兒指導員工作機會、強化托育與家事服務媒合平台功能,並提供本國勞工就業與技能協助,如推動專案就業媒合、就業獎勵措施,以及協助勞工提升專業工作技能,並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支持方案,以擴大本國相關從業人員的就業機會與提升勞動權益。
勞動部表示,為順利推動新制,將儘速完成相關法規修正、申請書表調整、資訊系統更新及各項配套措施整備,預計於4月13日起,有家庭幫傭需求的家庭完成國內求才,將開放受理申請外籍幫傭招募許可。未來也將持續觀察政策推動情形,適時檢討與精進,協助勞工兼顧家庭與工作責任,提升勞動參與率,讓勞工得以安心留任職場。
3.7 勞動部支持撫育2名以上子女受僱者,不同子女生病、停課,可以分別有30日彈性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子女
更新日期:2026-03-20
勞動部為建構友善職場生養環境,115年1月1日推動「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上路,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併入2年育嬰留停期間。受僱者如同時撫育子女2人,子女三歲前以「日」育嬰留職停薪的30日得分別計算,合計有60日的彈性時間照顧生病、停課或停托子女,以此類推,依子女數計算,期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
勞動部說明,過去長期的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目的是為了讓受僱者因應長期照顧子女的需求,因此,對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的受僱者,其申請次數應合併計算,並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自從新制上路後,陸續接獲民眾詢問,受僱者如同時撫育子女2人,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日數,究竟是以最幼子女算30日,或不同子女可以各請30日?為釐清相關疑義,勞動部徵詢專家學者及勞雇團體意見後,於今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轉知事業單位,對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的受僱者,申請「未滿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可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舉例說明,同時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的受僱者,可分別申請不同子女各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計可申請60日。勞動部補充說明,考量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政策目的,是為了使育兒育嬰受僱者因應子女急迫短期照顧需求使用,實務上不同子女生病、停課或停托的時間點不一定相同,與長期育嬰留停期間可同時照顧不同子女的情況不同,為符新制政策目的,明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所規定之以日申請育嬰留停,不同子女之30日可分別計算。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受僱者申請育嬰留停,依法不得拒絕,也不得因申請育嬰留停而有不利益處分;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之津貼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補助可請領之期間。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方案懶人包、申辦問題、實務執行面或相關問答Q&A,詳情請至勞動部官網「建構友善生養職場」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nodelist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項下查閱。
3.8 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及勞工自 願提繳退休金權益,並保障未成年遺屬之請領權益
更新日期:2026-03-25
鑒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為我國勞工老年經濟保障重要制度之一,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確保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時雇主責任、保障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及兼顧不諳選擇勞工退休金請領方式勞工之選擇權,爰勞動部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於今(25)日發布。
勞動部說明,為使本次修正內容更為周延妥適,經徵詢專家學者、勞雇團體及相關單位意見並踐行預告程序,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重點包含:
一、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違反者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二、落實退休基本生存權保障,對於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提升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死亡勞工退休金之保障,修訂得請領之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之權益。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自115年3月25日發布,除第21條自115年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115年3月27日起生效,勞工朋友或提繳單位如於申請退休金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辦理程序不甚熟悉,皆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洽詢。
3.9 退休後二度就業之大樓管理員及清潔人員也有災保及退休金的保障
更新日期:2026-03-31
高齡化社會來臨,民眾在退休後重返職場,選擇擔任大樓管理員或清潔人員,繼續發揮所長,不僅延續工作價值,也可補充家庭收入來源。為保障渠等勞工勞動權益,勞動部表示,僱用退休 後重返職場之大樓管理員或清潔人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仍應於到職當日申報其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動部說明,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且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或經政府機關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之管委會,只要僱用大樓管理員或清潔人員,縱使員工為退休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不用投保勞保及就保,但管委會仍應為其投保災保。另管委會適用勞動基準法,無論僱用多少員工,雇主依法應按月為員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
勞動部提醒,管委會依規定應為自聘管理員及清潔人員投保災保,每月只要負擔不到一個便當的費用,即可降低突發事故對員工家庭及個人的衝擊,保障員工權益。管委會可透過網路、郵寄或親送等方式向勞保局申報加保及提繳退休金,對於不熟悉投保及提繳流程的管委會,勞保局各辦事處亦提供諮詢服務,協助其完成投保及提繳作業。管委會也可以使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 )線上申請註冊為網路申辦單位,線上申報員工加(退)保及提(停)繳、並可按月查詢保險費(退休金)繳款單資料、被保險人名冊(提繳計算名冊),大幅提升作業效率,資訊不漏接。
3.10 免憑證也行!「行動電話認證」申請老年、退休給付 方便又迅速
更新日期:2026-03-31
勞保局e化服務再升級,即日起透過「行動電話認證」即可申辦勞保老年給付、國保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老農津貼及農民退休儲金,免憑證、免出門,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勞動部表示,因應網路使用日益普及,勞保局近年積極推動各項線上申辦業務,提供民眾書面申請以外的多元選擇,不但節省往返寄送申請書件的時間,並且不受時間空間限制,24小時都能辦理。 以往線上申辦作業是透過自然人憑證、虛擬勞保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金融電子憑證進行身分驗證,本次擴大開放「行動電話認證」申辦老年、退休給付,讓民眾不需要憑證也能完成身分驗證,申請流程更便利、迅速,全面提升數位服務體驗。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行動電話認證」的適用對象是持有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月租型行動電話門號的本國民眾,申辦時於「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me/#/home )選擇「行動電話認證」登入,輸入個人資料、健保卡號、電信業者門號資料,並設定憑證密碼,經核對資料及閱讀條款勾選同意驗證成功後,即可依需要選擇申辦各項老年、退休給付。
勞動部提醒,行動電話門號須為申請人本人持有,且申辦過程須關閉Wi-Fi,以確保身分驗證及個人資料安全。詳細申辦流程歡迎參考勞保局「行動電話認證登入申辦老年及退休給付懶人包」(https://www.bli.gov.tw/0109741.html ),及「行動電話認證教學影片」(https://www.bli.gov.tw/0108069.html )。
分享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