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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更新
2026 年 5 月勞基法更新重點|彈性育嬰留停擬擴大、企業托育加碼補助、勞保災保年金調升

# 育嬰留職停薪
# 勞基法
本月勞基 法新訊重點:包含性別工作平等法細則修正、彈性育嬰留停擬擴大適用、企業托育加碼補助新制 5 月上路、永久居留外籍專才納入就業保險、勞保與災保年金 5 月起調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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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 重新定義「最高負責人」認定範圍:
明定「最高負責人」除公司登記或核准設立文件上記載的對外代表人外,亦包含依法應登記而未登記組織的代表、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實際負責人。
針對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的審認,可依據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代表人之親屬,或經工會、股東、申訴人等人指認且有具體事證等條件進行判定。
法規修正|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 補助四大類別:哺(集)乳室、托兒設施、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聘僱/委任人員至指定地點)、育兒補貼。雇主與其他雇主簽約辦理聯合托育,亦可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
- 申辦方式:至「企業托育與哺(集)乳室資訊網」以線上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補助上限:原則最高為實支數的 80%;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之企業,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可提高至 90%。
- 申請限制: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每 2 年僅能補助一次。屬政府設立、推動或同一年度已獲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但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外經營且自負盈虧之托兒設施,不受排他條款限制。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法規說明|保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
雇主通知錄取後即具契約效力,不得因勞工罹癌任意取消錄取,且在工作時間、工資與請休假上均須依法辦理。勞工因病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應予復職,非有法定正當理由且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彈性育嬰留停首季申請破萬、研擬擴大適用
今年開始推行「以日為單位」彈性育嬰留職停薪,首季申請量已突破萬筆,且男性參與育兒的比例在制度實施後顯著提升。勞動部正積極研議擴大適用對象範圍,並預計於下半年啟動修法,以進一步優化友善育兒職場。
兒童清明連假出勤,應給假與加班費
115 年 4 月 4 日兒童節及 4 月 5 日清明節適逢週六休息日與週日例假,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補假,此兩天補假之性質視同國定假日,若勞工於補假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若週六休息日出勤應按休息日費率計算加班費,週日例假則除非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使勞工出勤。
企業托育加碼補助新制 5 月上路:提升補助金額與項目
修正核心在於大幅提升既有托兒設施、居家托育及育兒補貼的補助金額上限,並額外新增教保人事費、營運費及收托費減免等補助項目,降低企業辦理托育服務的營運成本;勞動部也將於 4 月至 6 月間密集舉辦 9 場線上說明會。
婦女再就業計畫升級:門檻放寬、獎勵加碼
計畫適用對象擴大至所有離開職場超過 180 日的女性,再就業獎勵也改為每滿 30 日即可領取一萬元,最高總額提升至六萬元,並納入自行就業管道與初期轉職的彈性機制。
針對雇主的補助轉型為「職場支持輔導獎勵」,除要求提供彈性工時,更鼓勵雇主提供如家庭照顧補助、員工協助方案或在職訓練等多元支持措施,每月補助金額從三千元提高至五千元,最長發給一年。
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通過:嚴禁扣留證件
為落實國際勞工組織(ILO)防制強迫勞動規範,明確規定雇主及人力仲介在招募或僱用期間,不得以任何名義留置求職者或員工的身分證明文件,包括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亦禁止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若違反規定,將面臨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情節嚴重的人力仲介機構最重可處以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中高齡重返就業獎助升級
新制降低部分工時者的薪資門檻,讓 55 歲以上勞工更容易請領獎勵金,並將請領所需的受僱期間縮短至 30 日,大幅強化勞工重返職場的即時誘因;同時,職缺種類也納入定期契約以增加就業彈性的選擇。
此外,針對企業端推動的「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延長為全年 12 個月皆可辦理,並明確化留用比率計算基準,大幅提升雇主申請的便利性。
永久居留外籍專才納入就業保險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永久居留身分的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 將全面適用《就業保險法》的規範。納保後,外籍人才若遭遇非自願失業,將可請領包含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失業期間的健保費補助等五大給付權益。
在聘僱此類人員到職或其取得永居身分時,雇主應主動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並於加保表註明「永居外專」字樣,同時檢附永久居留證影本與專業人才證明文件,以利勞工保險局審核。
勞保與災保年金 5 月起調高
因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已達 6.46%,超過法定 5% 的調整門檻,將自 115 年 5 月起調高民國 100 年、101 年、105 年至 107 年及 111 年請領勞保年金、以及 111 年請領災保年金者的給付金額。預計影響超過 76 萬人,平均每人每月將增加約 800 至 1,200 餘元不等。
為方便領取人核對,6 月份的給付將首度分為「原領金額」與「物價調整」兩筆款項入帳,自 7 月起則恢復為單筆合併發放。
擬參選人競選團隊,應幫勞工投保就保與災保
115 年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近,各擬參選人在招募競選團隊時,只要僱用一名以上領取薪資的勞工,即屬於就業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必須在員工到職當天完成申報,而勞保部分則可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需注意的是,這項規定僅適用於支薪受僱者,未支薪的志工並不屬於加保對象。
擬 參選人應備妥身分證影本及專戶許可函,依規定格式成立投保單位,若是現任者競選連任則可沿用原單位。
公司倒閉欠薪,善用墊償基金保障權益
當勞工面臨雇主關廠歇業且積欠薪資時,勞動部提供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墊償雇主在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的工資,以及合計最高六個月平均工資的退休金與資遣費,免除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漫長法律程序。
五一勞動節連假,應給假並給付出勤加班費
115 年 5 月 1 日勞動節適逢星期五,對於一般週休二日的勞工將形成三天連假。勞動節為法定國定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並工資照給;若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針對不同假別的出勤,5 月 1 日國定假日出勤 8 小時應額外加給一日工資,5 月 2 日休息日則應依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而 5 月 3 日例假除非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使勞工加班。
面對 2026 勞動新制挑戰,讓法規更新不再是人資壓力!
立即預約諮詢|最懂人資的 HRM 系統以上資訊整理自勞基法規專家彭敍明授權「勞工法規新訊五月號」文件,詳見全文如下:
彭敍明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有:
- 法律與人生
- 圖解制霸 法學大意
- 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
- 觀念式法學大意 ⋯等書
勞工法規新訊五月號
2026-05-05
1.2026年04月01日至30日修正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的勞工法規1項如下:
1.1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115年4月8日勞動部令修正發布第 4-2、4-3 條條文
第 4-2 條
-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共同作業,指基於共同目的於同一期間從事工作者。
-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持續性性騷擾,指該性騷擾行為於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均發生,且時間具密接性者。
- 本法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二款所定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審認之:
一、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以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財團法人登記或其他依法設立相關證明文件所記載對外代表之人為準;依法應辦理設立登記而未辦理者,亦屬之。
二、與前款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於該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二)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三)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四)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五)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六)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第 4-3 條
-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序文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為限。
-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小提醒★
- 第4條之2增訂第3項,依性工法第12條第8項立法說明,第2款最高負責人,至少包括「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代表人,為明確規範意旨,爰分列款次定明。
- 第4條之3第1項係從舊第4條之2第3項移列過來。故本條實質內容未變動。
2.摘選同期間勞動部發布或修正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之行政規則、令、函或公告2則如下:
2.1 勞動部函
- 發文字號:勞動條 3字第 1150147957 號函
-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11、12、13、17 條(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勞工請假規則 第 5 條(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要 旨:勞動部就保障罹癌勞工勞動權益,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以輔導轄內事業單位辦理及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等相關事項之說 明
- 主 旨:為保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請依說明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請查照。
- 說 明:
一、依據 115 年 3 月 26 日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辦理。
二、為保障罹癌勞工職場相關勞動權益,請輔導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並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
(一)為保障罹癌勞工求職及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益保障,勞工如經面試後經雇主通知錄取,勞雇雙方即已就勞動契約達成合意,如未另約定生效之附帶條件,則契約已成立並發生效力,雇主不得任意取消錄取約定。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與罹癌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工資及請休假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勞工因罹癌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即予以復職,非有本法第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情事,不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又如雇主欲以本法第 11 條第 2 款所定「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客觀上確有縮小事業實際營業狀況之業務規模或範圍;且業務緊縮與否,應視實際業務狀況而定,非僅指營業項目或生產品有無變動。如雇主僅因一時營業額減少,但部門仍正常運作而需要勞工,難認係業務緊縮,仍應依個案事實審認。
(三)罹癌勞工申請調整職務或請求提供教育訓練,雇主不得以此即認為勞工不可勝任工作而逕予解僱。另,雇主縱有本法第 11 條所列事由,仍應遵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亦即雇主善盡職場合理調整或工作安置義務後,勞工仍有無法勝任工作之 情事,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或本法第 17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另本部訂有「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罹癌勞工如有符合相關情形,可向雇主提出職場合理調整,本部並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協助勞雇雙方實施職場合理調整(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 )。
三、為維護罹癌勞工自身權益,應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
(一)罹癌勞工受雇主片面取消錄取通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等勞資爭議事件,請積極輔導其透過行政調解,並提供法律扶助等相關協助資訊,以維護其權益。
(二)為協助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本部每年對當前職場重要實務關懷議題,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教育訓練,將罹癌勞工之職場友善措施納入教育訓練主題,支持企業發展勞工關懷措施。
(三)另為鼓勵企業重視對罹癌勞工的關懷與協助,本部亦辦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於今(115) 年度新增補助企業辦理罹癌勞工之關懷協助課程,以協助企業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重大傷病勞工之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營造友善職場。
四、有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可至本部官網(網址:https://www.mol. )下查詢「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另相關教育訓練與補助申請資訊可至「工作生活平衡網」(https://wlb.mol.gov.tw/ )瀏覽查詢,或撥打諮詢專線 3343-1150。
2.2 勞動部行政規則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 經費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雇主設置托兒設施及提供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十二歲 子女。
三、本須知補助項目如下;其補助範圍及基準如附表: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
之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
(四)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
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附
表所定補助範圍及基準。
四、本補助每年分二期受理申請,雇主應於下列期間內向各地方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一)第一期: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
止。
(二)第二期: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
五、申請單位應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於前點
所定申請期間內,以線上申請方式,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分支機構或附屬單位者,亦同。
雇主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哺(集)乳室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二)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雇主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托兒設施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二)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三)托兒設施或措施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四)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教保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教保或托育人員)人 事費補助者,
另應檢附教保或托育人員名冊及薪資清冊(附件二之四)。
(六)申請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補助者,另應檢附收托減免費用證
明(附件二之五)。
(七)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者,除
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受僱者子女契約書影本。
2.收托其他簽約雇主之受僱者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六)。
雇主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補助,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三之一)。
(二)實施計畫(附件三之二)。
(三)托兒設施或措施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四)職場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五)雇主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登記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另應檢附委託
或聘僱契約。
雇主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之補助,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三之一)。
(二)實施計畫(附件三之二)。
(三)受僱者子女名冊(附件三之三)。
(四)雇主補貼之規範。
(五)申請前已發放補助者,另應檢附印領清冊(附件三之四)或委託金
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並應
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
關係揭露表(附件三之七)。
六、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審查程序:
1.地方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單位年度計畫,審查通過者,
並於下列期限前,送本部審核:
(1)第一期: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2)第二期:每年七月十五日前。
2.依前款送本部審核之案件,應載明審查結果,並將審查核定案件
以預算補助辦理該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之情形。
3.本部審核前款案件,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並兼顧國家
對興辦中小型經濟事業者應予以扶助,保護其發展之意旨,得斟
酌補助單位之規模大小、給付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等實際情狀,本
於行政裁量,針對個案酌予補助或不予重複補助。
(二)審查重點: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規定。
2.申請單位未違反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
法相關規定,並經查核屬實。
3.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4.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七、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一)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高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1.僱用員工九十九人以下(含九十九人);並得優先補助。
2.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
(二)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
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以當年度或
前一年度為限。
(三)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有變
動者,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違者不予補助或刪減補助;年度結束
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
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
應主動告知地方主管機關。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
撤銷該案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六)接受補助之雇主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接受補助之雇主,其辦理結報及撥款方式如下:
1.哺(集)乳室:
(1)依本部核准金額,第一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前,第二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並
檢附本部補助項目設置設備之支用單據正本(支用單據黏存單
須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成果報告表(附件三之五)
,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2)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
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
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3)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
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2.托兒設施、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
(1)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檢附支用
單據正本或佐證資料、成果報告表(附件三之六),送本部辦
理結報及撥款。
(2)申請營運費、人事費或員工收托減免費用者,佐證資料應檢附
托兒設施或措施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申請雇
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補助者,並應檢附雇主減免受僱者子
女收托費用證明(附件二之五);申請時已檢附佐證資料,其
人員及金額之內容未有變更者,結報時免再檢附。
(3)申請設施設備費者,應檢附補助項目設施設備之支用單據正本
。
(4)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或佐證資料之正本有困難時,應 檢附支用單
據或佐證資料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
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5)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
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3.育兒補貼:
(1)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
補助育兒補貼之完整支用單據正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三之六
)送至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支用單據包括印領清冊(附件三
之三)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申請時已檢附支用單據
,其人員及金額之內容未有變更者,結報時免再檢附。
(2)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
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
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4.雇主依前三目規定辦理結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受理:
(1)逾前三目所定結報之期限(以掛號郵寄辦理者,以郵戳為憑)。
(2)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八)接受補助之雇主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前款規定檢附資料
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九)接受補助之雇主依第七款規定檢附支用單據影本,且留存支用單據
正本者,應妥善保存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如發現接受補
助之雇主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損毀、滅失等情事
,應依情節輕重對其申請之補助案件酌減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接受補助之雇主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扣
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八、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一)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 設施設備,每二年補助一次,主管機關並得
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二)依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
者,或同一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九、督導及考核:
(一)地方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訪查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有停辦或重
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告知本部,以共同處理後續事宜。
(二)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將針對所轄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定期或不定
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三)本補助款之使用,經抽查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接受補助之雇主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3.摘選同期間勞動部重要新聞稿12則如下:
3.1 讓爸爸當神隊友!彈性育嬰留停新制申請破萬筆!男性申請近五成 勞動部將研擬擴大適用範圍
更新日期:2026-04-01
為打造友善的育兒職場環境,勞動部持續積極推動相關支持政策,民間團體長期倡議的「以日申請育嬰留停」制度也自今年起實施。而自今年元旦正式上路以來,「以日為單位」彈性申請機制成效卓越,回顧政策上路滿三個月,整體施行成果亮眼,不僅申請人數持續攀升,男性參與育兒的比例更大幅提升。
首季亮點:突破萬筆申請,爸爸神隊友比例躍升
根據統計,彈性育嬰留停實施三個月以來,展現出兩大關鍵成長趨勢:
申請總數逐月攀升:今年1至3月累積申請筆數已突破1萬筆,並自1月的2千多筆,倍數成長至3月的4千多 筆,且逐月成長,顯示「以日申請育嬰留停」新制更符合現代家庭的即時照顧需求。此外,以日申請案件已逾6成以累積多日一次申辦方式申請,顯示申請程序簡化亦可滿足民眾申辦便利的需要。
男性參與度顯著提高:過去一年(114年)男性整體申請比例為27.8%。自今年「以日申請育嬰留停」新制實施後,今年1月已達43.4%,以今年3月單月來看更提升至49.6%,接近一半申請者為男性,顯示彈性化政策正有效鼓勵爸爸們投入家庭育兒,讓爸爸們有更多的機會來當神隊友!
政策展望:下半年啟動修法,強化友善育兒職場
洪申翰部長表示,從目前數據觀察,「以日申請育嬰留停」制度確實回應了社會需求,家長對於兼顧工作與育兒的期待相當明確。為進一步完善制度,勞動部正積極研議希望把彈性育嬰留停的適用對象再擴大,預計下半年會提出修法。
勞動部知道很多家長非常期待,我們會努力推動,以打造更具彈性與友善的職場環境,讓勞工更能安心工作、放心育兒。
3.2 勞動部提醒兒童節及清明節應休假,出勤應加倍發給加班費
更新日期:2026-04-02
勞動部表示,4月4日(星期六)兒童節及4月5日(星期日)清明節均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休假,工資照給。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兒童節」及「清明節」分別在星期六及星期日,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兒童節及清明節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應予補假,可於4月3 (星期五)及4月6日(星期一) 各補假一日以形成4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3日(星期五)及4月6日(星期一):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4月4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4月5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非必須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強調,115年「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3.3 勞動部修正發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強化企業托育補助新制5月1日上路,已有390家企業洽詢補助新制
更新日期:2026-04-02
為擴大鼓勵企業設置托兒設施、提供托兒措施,持續投入友善育兒職場環境之建置,勞動部於今(115)年3月4日提出「企托333 政府來幫忙」企業托育補助新制,透過「三鬆綁」、「三加碼」及「三新增」,擴大支持企業,並於4月2日修正發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預計於5月1日上路。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企業建置育兒友善職場環境,並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受僱者家庭照顧需求,本次修正重點為提高已設置托兒設施、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及育兒補貼之補助上限,並新增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營運費及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等補助項目,以協助企業減輕托育服務營運成本,鼓勵企業持續提供托育支持。
勞動部說明,為讓企業進一步瞭解「企業托育補助新制」內容,已於3月23日及26日舉辦2場次線上「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服務說明會」,針對企托補助新制具體內容及問答予以解說,2場次共計有287家參與外,並有390家企業表達有興趣瞭解、洽詢內容或申請專家入場輔導,顯示企業對本次補助方案普遍抱持正向態度。後續為協助企業申請企托補助新制等托兒設施及措施經費補助,預計於4月至6月密集辦理9場次說明會,另提供免費專家入場輔導,針對事業單位規劃托兒設施需求,予以個別諮詢輔導。有關說明會資訊及專家諮詢輔導申請辦法,可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s://childcare.mol.gov.tw )查詢。
勞動部呼籲,打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已成為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關鍵。企業支持員工育兒,員工更能兼顧工作與家庭,將能形成正向循環,達成勞資雙贏。
3.4 重返職場 我們挺妳──婦女再就業計畫大升級!門檻降低、獎勵加碼、支持更到位
更新日期:2026-04-07
因應產業缺工及高齡社會的來臨,勞動部修正「婦女再就業計畫」獎勵措施,積極協助長期離開職場的婦女排除就業障礙,運用「自主訓練獎勵」、「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鼓勵提升專業職能及營造友善職場,支持婦女返回職場穩定就業自我實現。
勞動部自112年9月起推動「婦女再就業計畫」,運用個別化就業服務、「自主訓練獎勵」、「再就業獎勵」及「雇主工時調整獎勵」等措施,協助因照顧家庭離開職場180日以上的婦女返回職場,截至114年止已協助9萬600名婦女再就業。
為使各項獎勵措施更貼近實務需求,並擴大服務對象,本次「婦女再就業計畫」修正重點包括,放寬適用對象不限家庭因素,凡離開職場180日以上之婦女皆可適用,婦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報名本計畫後,就業管道不限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只要符合受僱滿30日以上均得請領再就業獎勵,並且考量重返職場初期適應需求,新增參加計畫後受僱未滿90日者,自離職次日起60日內轉職再符合受僱滿30日,仍得申請再就業獎勵,獎勵金於就業滿90日一次發給3萬元,修正為就業每滿30日得請領業獎勵金1萬元,最高發給6萬元。將「雇主工時調整獎勵」修正為「職場支持輔導獎勵」,鼓勵雇主提供工時調整及至少1項其他職場支持措施如家庭照顧協助或補助、員工協助方案、在職教育訓練等,獎勵金額由每人每月3千元提高為5千元,最長12個月,同時也修正婦女自主訓練獎勵,參與課程時數需至少8小時以上,以反映 婦女投入自我精進成本。
114年運用「自主訓練獎勵」成功重返職場的小美曾在臺北經營美容店,因返鄉照顧年邁雙親而離開職場長達15年。在父母離世後,選擇留在花蓮生活,但偏鄉工作機會有限,面對職涯轉換壓力一度對未來感到迷惘。在得知勞動部推動婦女再就業計畫後,她規劃參與原木手工筆課程,學會以不起眼的木料完成第一支手工筆時,重新找回自信與成就感。並運用自主訓練獎勵金2萬元購置基礎工具與設備,在家打造小型工作室,再獲得獎勵金1萬元;在師傅指導下逐步累積實力發揮創意,將毀損球棒再製成紀念小物,為舊材料賦予新價值。
曾擔任包裝作業員的慧美,婚後為照顧家庭及扶養五名子女成長,離開職場長達33年。期間,她曾與丈夫在沿海地區經營炸物攤車,勉力維持家計。直到113年3月,丈夫因病倒下,攤車經營也隨之結束。而在丈夫病重期間,慧美獨自承擔照護責任,由於丈夫病況不佳、無法自理,經醫院建議轉介至機構安置,以獲得專業醫護照顧。然而,安置費用負擔沉重,使她亟需尋求穩定工作以分擔每月支出。為改善家庭經濟狀況,慧美前往虎尾就業中心尋求協助,在就服員輔導下,運用「婦女再就業計畫」再就業獎勵及雇主工時調整獎勵等措施,成功媒合至食品公司擔任食品處理人員。透過重返職場,她不僅逐步找回自信與生活重心,也有效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婦女再就業計畫」獎勵措施,主要考量婦女選擇退離職場的原因不論是因個人職涯發展、家庭照顧需求等諸多因素,亦或透過多元管道再就業,將政策目標聚焦於協助其排除重返職場之困境與障礙,希望透過「自主訓練、獎勵支持與友善職場」三面向,從鼓勵提升職能、協助初期適應到提供職場 支持措施,整合政府、雇主及婦女自身的努力,協助更多婦女重新投入勞動市場。
呼籲婦女朋友如有重返職場意願,雇主有進用再就業婦女人力需求,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查詢「婦女再就業計畫」相關資訊(網址:https://gov.tw/CBW ),或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協助,亦可上台灣就業通網站(https://www.taiwanjobs.gov.tw )查詢更多求職求才服務、職缺資訊,或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3.5 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勞動部明確6類實際負責人對員工性騷擾,須負起《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新增公布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申訴統計
更新日期:2026-04-08
勞動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修正後明列之六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如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需負與對外代表人相同責任,被害人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實務上員工遭受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或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性騷擾時,難以期待公司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對性騷擾事件之查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其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
勞動部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協助各地方政府有明確認定依據,並強化有實質控制權之經營者性騷擾防治義務,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規範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列出6款人員,包含(一)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二)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三)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四)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五)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六)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受僱人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勞動部補充,每年會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進行公布,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件數共計621件,其中本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統計項目,計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之年齡別以25-44歲居多,占53.4%。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負責人應肩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與法規義務,建立安全的職場環境。如需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性騷擾之防治】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lpsimplelist )下載。
3.6 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 防制強迫勞動接軌國際
更新日期:2026-04-09
為協助臺灣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防制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風險,接軌國際勞工組織(ILO)公平招募倡議及強迫勞動11項指標等國際規範,以達成「禁止扣留證件」之核心指標,行政院今日(4月9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日經行政院第3997次院會審議通過,修正條文將俟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雇主於招募 或僱用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等情事。
二、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等情事。
本次修法後,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提升勞動權益、保障勞動人權是勞動部持續努力的目標,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勞動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3.7 勞動部優化中高齡獎助措施,助銀髮人才職場續航
更新日期:2026-04-10
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少子化,為支持勞工退休後重返職場再就業,並鼓勵事業單位留用屆齡員工傳承經驗,勞動部放寬「五五就業促進措施」資格條件,並延長「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受理期間為全年皆可受理。
為提升我國5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參與,鼓勵重返職場發揮自身智慧與經驗,勞動部自113年起推動「五五就業促進措施」,透過就業獎勵鼓勵勞工持續於勞動市場服務,及鼓勵雇主推動職場支持輔導,優化職場環境,114年已獎勵近5,000人重返職場,協助近1,500名勞工優化工作環境及條件。
為提升措施執行成效,並考量現行勞動市場職缺工時多樣化,及彈性工時將有助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持續留任,勞動部修正「五五就業促進措施」4項資格條件,首先是因應調降勞工工資門檻,鼓勵勞工積極投入職場,55-64歲及65歲以上部分工時者,工資分別達最低工資之1/3、1/4即可請領獎勵,分別獎勵3,500元及2,500元;其次是將領取就業獎勵所需的受僱期間由90日縮短至30日,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後滿30日即符合獎勵資格,大幅強化重返職場誘因;第三是放寬勞工從事職缺不再限於不定期契約,納入「定期契約」以增加就業選擇;最後是為了鼓勵勞工於非自願離職者仍能積極求職,符合本措施之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後,如有遭雇主非自願離職等情事,得免重新計算失業3個月資格。
此外,在鼓勵企業留用人才方面,「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成效顯著,114年補助高齡勞工人數已超過2,500人。為回應事業單位需求及鼓勵事業單位積極留用,勞動部將受理期間由原定的2個月延長為全年12個月皆可受理,達成申請便利性。同時,本次修正同步優化了相關配套,包含明確化繼續僱用比率計算基準,讓雇主更易於理解與執行。
勞動部表示,在勞動力老化及產業人力短缺的現在,如何善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為事業單位應學習之重要議題,也是確保企業未來人力充足之重要關鍵。透過本次「五五就業促進措施」與「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的法規優化,希望能降低企業與勞工間的媒合門檻,實現銀髮續航與經驗傳承。此外,勞動部也會持續推動各項協助措施,包含運用僱用獎助獎勵雇主積極進用,補助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強化勞工就業競爭力,及透過職務再設計排除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的就業障礙等。欲瞭解更多政策資源與協助措施,請至勞動部「45+就業資源網」(https://45plus.wda.gov.tw/ )或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 0800-777-888。
3.8 取得永居之外國專業人才等3類人員,自115年起可參加就業保險
更新日期:2026-04-14
為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自115年起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取得永久居留身份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得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享有請領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益。
勞動部表示,為因應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及國內產業發展需要,亟須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專業人才之需求,勞動部去年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攬才留才政策,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25條規定,讓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內政部許可永久居留者,除該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該項規定已於115年1月1日施行,故提醒事業單位應於該類人員到職,或取得永久居留身分時,申報其參加就業保險,以保障勞工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另事業單位於辦理加保作業時,請於加保表上註明「永居外專」文字,並檢據該名員工永久居留證影本、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專業人才之工作證明或聲明書等文件,以利勞工保險局審核納保。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就業保險主要的立法目的是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保障勞工非自願失業、育嬰留職停薪無工作收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其保險給付包含「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5種,外國專業人才等3類人員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後,可於符合各項保險給付請領條件時,依規定申請相關保險給付。但倘事後其永久居留許可身份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者,則會喪失領受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利。
勞動部補充,如想要進一步瞭解就業保險加、退保,及各項保險給付請領條件的規定及細節,可以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查詢(中文:https://www.bli.gov.tw/0000100.html ;英文:https://www.bli.gov.tw/en/0000062.html )
3.9 勞動部公告自今年5月起,調整6個年度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金額
更新日期:2026-04-30
勞動部昨(23)日公告,100年、101年、105年至107年及111年共6個年度請領勞保年金者,以及111年度請領災保年金者,將自本(115)年5月起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下稱CPI累計成長率)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勞動部表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4規定,年金給付金額依CPI累計成長率達正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2條規定,年金給付金額隨CPI調整事項,準用勞保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說明,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114年CPI累計平均為109.60,經勞保局計算後100年、101年、105年至107年及111年共6個年度請領勞保年金者,以及111年度請領災保年金者,自111年至114年之CPI累計成長率均為6.46%,達到法定調整標準5%,依規定自今年5月起調高年金金額6.46%,並將於6月底前以2筆金額方式入帳(其中1筆為原領年金金額,以老年年金為例,存摺摘要會顯示「勞保老年」;另1筆為調高6.46%所增加的金額,存摺摘要會顯示「物價調整」。自7月起會恢復為1筆金額入帳)。至其他年度請領者,因CPI累計成長率尚未達5%,故不予調整。
本次調整年金給付金額,預估領取勞保年金者計有76萬餘人受惠,平均每人每月多領1千2百餘元;領取災保年金者1千餘人受惠,平均每人每月多領8百餘元。
3.10 擬參選人僱用勞工應參加就保及災保,並得自願參加勞保
更新日期:2026-04-24
今(115)年底將舉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隨著選舉進入籌備期,擬參選人陸續開始組建競選團隊。勞動部提醒,經監察院 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如有僱用勞工從事競選活動,應依規定申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下稱就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災保),並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下稱勞保),以保障勞工的工作安全。
依照《就業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只要僱用1名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薪資報酬的勞工,即為就保及災保的強制投保單位,應依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保及災保,並得自願參加勞保,如未依規定辦理,則有相關罰鍰之適用;至於未支薪之志工,則非屬加保對象,不得申報加保。
擬參選人如符合前開強制投保規定時,請以「行政區+公職類別+擬參選人○○○(如:○○○市長擬參選人○○○)」為投保單位名稱,檢具擬參選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監察院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影本等文件,為所僱勞工辦理加保作業。如為現任公職人員競選連任者,得以原成立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之勞工申報加保,不須另成立新投保單位。
提醒各位擬參選人,助選員在選舉期間經常在外進行掃街、拜票等競選活動,可能面臨較高的職災風險,擬參選人務必於僱用之助選員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確保勞工在安全的保障下工作,建立充滿熱情的競選團隊。
3.11 公司倒閉欠薪?!勞工別擔心!善用懶人包與文件檢核表,加速申請工資墊償更安心
更新日期:2026-04-24
勞工碰到雇主倒閉發不出薪水,跟雇主求償無門時,總會擔憂辛苦付出勞力成了白做工而心慌。別擔心,勞動部設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不讓勞工替雇主的付出成為白費,可免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漫長追討程序,即時得到經濟安全的照顧。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由基金墊償的 範圍包括: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的工資,以及合計6個月平均工資限額內未依法支付的退休金、資遣費(包含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而自該基金設立至114年底,勞保局已墊付金額計86億2,902萬餘元,墊付勞工計8萬7,444人,即時協助受關廠歇業遭欠薪勞工能即時獲得保障。
勞動部說明,申請墊償勞工應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證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為協助民眾更快速掌握申請流程與準備文件,勞保局已於網站建置「一次看懂如何申請墊償」懶人包(https://www.bli.gov.tw/0107808.html )及「申請墊償案件送交文件檢核表」(https://www.bli.gov.tw/0006744.html ),以圖像化及步驟化方式,清楚說明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辦理流程,讓勞工朋友可以一次搞懂、一次備齊,避免因資料不齊影響申請進度,讓申請流程更順暢。
勞動部提醒,為保障自身權益,記得保存平時工作證明文件,另外遇到雇主倒閉要申請墊償,如能同一雇主之勞工共同提出申請,都是可以讓墊償審核與付款作業順利快速之關鍵。
3.12 5月1日勞動節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更新日期:2026-04-29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5)年5月1日(星期五)勞動節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勞動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勞動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 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勞動節」在星期五,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5月1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5月2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5月3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工作日、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強調,「勞動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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