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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更新
2026 年 2 月勞基法更新重點|勞保條例修正、職災重返補助修訂、勞退條例修正預告

# 勞基法
# 勞動法規
本月勞基法更新重點:包含《勞工保險 條例》修正、《勞工請假規則》之行政函釋、《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補助》預告修訂、《勞退條例施行細則》修正預告、勞動部發布【延後退休年齡與再僱用參考指引】、《外送員權益保障專法》三讀通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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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勞工保險條例
(一)第 29 條:
- 專戶保障範圍擴大:「勞保紓困貸款」也可存入專戶,做為保險給付之用,銀行或債主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 債務範圍擴大:將「保險費」與「滯納金」納入,即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聲請破產或清算,欠繳之保費不會被免除,且沒有請求權消滅時效;同時納入《公司法》相關規定。
- 強化欠費機制:於新法修正施行前已欠費者,勞保局可依法「暫行拒絕給付」,繳清欠費後方可補發。
(二)第 66 條:
- 新增「政府撥補」為勞保基金來源
-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預算撥補」的執行義務
- 啟動安全機制,若當年度保費收入少於給付支出,中央政府須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三)第 69 條:
- 明定政府負起勞保財務之最後支付責任
- 建立主管機關「三年一次」的勞保財務檢討機制
行政函釋|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關於普通傷病假 工資計算規定之疑義說明:
- 全勤獎金須依比例扣發:以日計算為原則,若公司同意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則應以每小時按比例扣發(全勤獎金 ÷ 30 ÷ 8)。
- 1 日工資計算方式:可用「月薪 ÷ 30」或「月薪 ÷ 當月實際天數(如 28 或 31 天)」,由勞資雙方約定即可,
- 全勤獎金屬於法定「工資」:全勤獎金於計算病假半薪時要計入,而非僅以底薪計算。
《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補助》預告修訂
勞動部預告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調整輔助設施補助之申請方式,過去雇主須先自行購置輔助設施後才能申請補助,新制將改為「購置前即可申請」,經審核後再購買,提高企業配合意願。此外,修正案也明確界定了僱用補助期間起算點,並增訂部分工時職災勞工的補助標準,確保制度公平性。
《外送員權益保障專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通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建立產業四方(外送員、平台、商家、消費者)權利義務關係。
- 外送員:明定每單最低報酬(45 元)及計費基準,且平台須提供團體傷病與責任險。
- 消費者:強化定型化契約與資訊透明,提升消費爭議處理效能。
- 合作商家:要求平台應揭露費用收取及結算機制。
勞動部提醒【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3 大重點
2026 年起推動「以日為單位」的育嬰留停與「以時為單位」的家庭照顧假。勞動部提醒雇主三大雷區:
- 育嬰留停不得以人力調配為由,規定同一天僅限一人申請。
- 針對約定每日正常工時 10 小時的勞工,家庭照顧假應給予 70 小時而非 56 小時。
- 育嬰留停復職後,當月延長工時上限與事、病假日數,應接續計算,不得重新歸零。
【雇主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補助】受理申請
依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一期雇主經費補助申請 115 年 2 月 28 日止,補助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內容包含:新設哺(集)乳室最高 2 萬元、興建托兒設施最高 500 萬元、既有設施改善每年最高 50 萬元,提供托兒津貼的雇主每年亦可申請最高 60 萬元。
勞動部發布【延後退休年齡與再僱用參考指引】
配合《勞基法》修法,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 考指引》,鼓勵企業與高齡勞工協商延後退休。重點包括:延後退休期間勞雇仍維持原有「不定期契約」;若為退休後回聘,則可採「定期契約」,可針對調整工作日數或時間等內容進行協商。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修正預告
為完善老年經濟保障,勞動部研擬《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五大修正重點:
-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違者加徵滯納金。
- 月退休金領取者設有首次入帳起 30 天內之「猶豫期」可變更為一次領。
- 未成年遺屬請領權之 10 年時效,自成年之日起算。
- 擴大保障遺屬請領權不得被扣押或讓與。
- 事業單位變更負責人時,新舊負責人對欠繳退休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九大行業僱用安定措施延長
因應國際關稅政策及傳統產業轉型壓力,勞動部公告「食品製造、紡織、橡膠、塑膠、金屬、電力設備、機械設備、汽車零件、其他運輸工具製造」共九大行業,僱用安定措施辦理延長至 115 年 7 月底。受影響勞工若實施減班休息達 30 日以上,可申請薪資差額補貼,補助額度為差額的 70%,每月最高領取 11,500 元。
勞動部製作【保全人員薪 資計算懶人包】
115 年起最低工資調升至 29,500 元,勞動部特別提醒保全業,適用勞基法 84-1 條的保全人員,正常工時超過每週 40 小時,應按比例增給超出工時的薪資,如每月僅發放最低工資 29,500 元將違法。為避免業者誤觸法令,勞動部推出「懶人包」,提供公式與試算金額。
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與提繳工資
勞動部呼籲企業在新年度調整薪資時,應同步更新勞保、就保、災保及勞退之投保金額。計算基準應包含「經常性給與」,如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均須計入月薪總額。若薪資不固定,應以最近 3 個月平均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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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預約諮詢|最懂人資的 HRM 系統以上資訊整理自勞基法規專家彭敍明授權「勞工法規新訊二月號」文件,詳見全文如下:
彭敍明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有:
- 法律與人生
- 圖解制霸 法學 大意
- 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
- 觀念式法學大意 ⋯等書
勞工法規新訊二月號
2026-02-05
1.2026年01月01日至31日修正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的勞工法規1項如下:
1.1勞工保險條例
115年01月21日修正公布第 29、66、69 條條文。
第 29 條
-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或申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或貸款本金之用。
-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 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及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貸款本息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公司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四、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 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之事實者,應適用第六項規定,保險人並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經繳清欠費後,保險人應依規定發給。
第 66 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政府撥補之金額。
三、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遇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之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第 69 條
-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
★小提醒★
1.勞工保險紓困貸款,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2.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者,勞保局暫行拒絕給付。
2.2026年01月01日至31日勞動部發布或修正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之行政規則或令函公告1則如下:
2.1 勞動部函
-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140149454 號函
-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24、32-1 條(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9 條(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要 旨:勞動部就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涉及病假以日或以小時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及勞工工資如按月計酬,其「1 日工資」等相關之計算規定說明
- 主 旨: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計算規定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 明: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下稱本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請前項第 2 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有關該項規定所稱按請普通傷病假(下稱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之原則,前已於 114 年 12 月 16 日以勞動條 2 字第 1140149242 號函釋(諒悉)在案。
二、次查本規則所定病假以日為原則,事業單位如允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於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時,應以全勤獎金數額除以 30 再除以 8核計每小時按比例扣發之金額。至於依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2 週或 4 週彈性工時規定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0 小時之事業單位(例如採四班二輪作 2 天休 2 天),雇主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本規則第 4 條規定病假日數計給勞工病假時數,且應採上開計算式核算全勤獎金扣發金額。
三、次依本規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工資如係按月計酬,其「1日工資」應如何計算,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倘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月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 30 或除以當月總日數核計「1日工資」者,均屬可行,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請病假 1日折半發給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給 1日工資時,二者之工資內涵及推算方式相當。基上,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出勤狀況發給之「全勤獎金」,屬本法第 2 條第3 款所稱工資,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應依每月實際發給之金額,計入月工資總額並據以計算病假折半發給及休假日出勤加給之「1日工資」。
四、舉例而言,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其中 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月請 1 日病假(不含生理假、安胎休養請假或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其他工作日皆依約出勤,全勤獎金領取數額為 2,900元【3,000元-100元】;雇主於計算該月請病假工資折半發給時,僅得扣發 548元【(30,000元+2,900元)÷30×1/2】,當月工資為 32,352元【30,000元+(3,000元-100元)-548元】。至於勞工當月倘有於休假日出勤工作,雇主應加給 1日工資 1,097元【(30,000元+2,900元)÷30】 。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3.摘選同期間勞動部重要新聞稿9則如下:
3.1 勞動部預告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加強職災勞工復工支持
更新日期:2026-01-02
為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早重返職場,勞動部今(2)日預告修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此次修訂將增加職災勞工復工所需輔助設施補助之申請可於購置前提出之彈性做法,同時清楚界定僱用補助之雇主僱用職災勞工起算時點,及部分工時職災勞工之補助基準,以促進更多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擴大對職災勞工的照顧與支持。
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以來,勞動部持續推動多項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措施,包括補助其回原職場復工所需之輔助設施、接受職能復健之職能復健津貼及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等。考量依現行規定,雇主申請輔助設施補助,須先取得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並依其建議完成設施購置後,方可獲得補助,實務上增加雇主前期負擔,並影響申請意願,致申請案件較少。
為回應實務需求並提升制度運作彈性,本次修正重點在於調整輔助設施補助之申請方式,增加雇主於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評估職災勞工確有輔助設施需求時,即可於購置前先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提出補助申請,由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就其必要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再行購置,藉以提高申請意願。另本次修正亦明定事業單位繼續僱用職災勞工之補助期間起算點,並增訂僱用部分工時職災勞工之補助基準,以兼顧補助合理性與公平性,使整體制度更為周延。
勞動部表示,本次法規修正草案自即日起預告60日,如勞工、雇主及相關團體有相關建議,均可透過「眾開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https://join.gov.tw/policies/index )提出,期能廣納各界意見,持續精進補助制度設計,以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協助職災勞工順利重返職場。
3.2 立法院三讀通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更新日期:2026-01-06
立法院今(6)日三讀通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全文共計28條,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朝野各委員的提案及各界支持,外送平臺產業在國內發展十多年來,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實存在日益失衡的嚴峻問題,所以需要一部由跨部會分工合作的整合性專法,透過制度化的法律規範,使外送平臺產業內的四方權利義務關係可以更為衡平及健康發展。
勞動部表示,本次立法係因外送平臺業者於近年幾度片面變更報酬, 導致外送社群多有怨言,長期關係的不平衡引起朝野各黨團之關切。且外送平臺業者透過數位技術掌握派單、計算報酬及運費、制定契約條款及資訊等優勢權力,所以制定外送專法的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明確規範,確保契約公平、資訊透明與爭議申訴機制得以落實,並在考量數位平臺產業創新空間的前提下,來衡平四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促進外送平臺產業健全發展。
洪部長並特別感謝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在審議過程中,對於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等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的高度重視,展現推動法制化之決心,使外送專法得以在本會期完成三讀,回應外送員等利害關係各方長期的期待。
勞動部說明,本次外送專法三讀通過的重點,著重在三大面向:
一、保障外送員權益:
首先,在保障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方向,明定不得低於外送服務期間(即接單到完成的時間)依比例換算最低時薪之1.25倍,也在委員之提案下,於專法明確每筆訂單之定義,並設有最低保障金額45元及調整機制,來確保外送員的報酬計算能符合可預期及可驗算原則,且在一定基準線以上;同時規定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每月至少發給二次,並提供清楚可核對之報酬明細,以提升報酬給付透明度。
在確保契約公平及合理方面,明定由勞動部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簽訂的外送服務契約不得違反前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否則無效。同時,外送平臺業者也不得任意變更外送服務契約的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也不得逕以公告、強迫同意的方式,要求外送員同意變更,來強化外送員與平台間簽訂契約平等地位。
在強化外送員工作權保障方向,除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可單方終止外送 服務契約各項事由外,當業者對外送員為終止契約或其他不利決定,尚須敘明理由及負舉證責任,並應提供申訴機會,且針對契約終止爭議,則須設置獨立的處理小組,提供外送員可以申訴救濟管道。
在強化職業安全與保險權益部分,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須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並應負擔外送員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費;同時要求業者在遭遇天然災害經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之區域,應停止營業不得派發訂單與外送員,另於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即時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進行事故調查,以降低外送作業風險。
二、保障消費者權益
外送專法強化消費者在資訊透明、交易安全與爭議救濟等面向的保障,包括:明定交通部應訂定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避免外送平臺業者置入免責、模糊責任或限制退費等損害消費者權益之契約條款,使消費契約更公平及合理;並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完整的交易、退費與申訴等紀錄,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外送平臺業者依法有提供紀錄予行政機關之義務,以提升處理消費爭議之效能。
此外,透過平臺業者應對外送員實施食品衛生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教育訓練與安全管理,降低食品污染與交通事故風險,來提升外送員提供運送服務之品質,使消費者享有更安全及穩定的服務。
三、保障合作商家權益
外送專法在保障合作商家權益方向,係著眼於大、小合作商家與外送平臺的議約地位具有相當大的差異,在目前運作機制下,小商家長期處於弱勢之議約地位,因此,立法明定由經濟部訂定外送合作契約範本,要求外送平臺明確揭露其費用收取及抽成、貨款結算、契約終止與爭議處理機制,避免外送平臺業者單方制定不合理條款。
此外,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貨款計算、交易往來與爭議處理等相關紀錄,提升金流與營運透明度,以降低外送平臺業者任意扣款或終止合作的風險。
勞動部最後強調,《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已完成三讀,本次立法目的係回應社會各界期待,提供外送員最基本權益的保障,也就是透過專法給外送員保障的樓地板,並強化消費者及合作商家相關權益,以衡平四方關係。新法將於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勞動部在法案施行的過渡期間內,將盡速會同交通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共同完成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的制訂及公告,訂定子法的過程中,除會徵詢外送平臺業者、外送員、工會、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合作商家之意見,也會加強宣導及協助外送平臺業者依法調整營運模式,以利該法順利推行。
3.3 雇主別踩雷!勞動部提醒【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3大重點,應積極營造友善職場,協助新手爸媽兼顧工作與家庭
更新日期:2026-01-08
今年元旦上路的「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讓新手爸媽可以「育嬰留停以日」及「家庭照顧隨時」。為協助勞資雙方更清楚了解新政策規範內容,勞動部持續蒐集勞資雙方對執行面相關疑義,彙整為【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相關問答Q&A】,置於勞動部官網,提醒企業可隨時查閱,避免觸法。
勞動部說明,政策上路前後陸續接獲企業詢問相關疑義,避免雇主誤解規範而觸法,勞動部持續更新相關QA。針對近期發現雇主最容易誤踩雷的作法,說明如下:
重點一、企業為了人力調配,不得訂定內部規則限制同一天只能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
勞動部提醒,性別平等工作法有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以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期間、次數及程序,受僱者如果是依法提出申請,事業單位應尊重受僱者本意。雇主也應該提醒員工,除有特殊狀況(小孩生病、停托、停課),申請育嬰留停原則應5天前提出申請,以利雇主排班。
重點二、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的工作者,換算7日家庭照顧假的時數,應為70小時,不得僅給56小時。
勞動部說明,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釋所稱「每日8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計算。如果勞雇雙方原本約定的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或依法多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舉例而言:
(一)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包含2週、4週彈性工時制),換算:7X8=56小時
(二)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換算: 7X7=49小時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例如: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換算:7X10=70小時。
重點三、員工申請數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當月延長工時46小時上限,不得重新計算,另事、病假日數,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所稱「一個月」週期之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依曆連續計數。縱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請(休)假者,仍應依約定之每月週期連續計數。
另勞工事假ㄧ年14天,以及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使用期間原則是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事、病假不會因此重新計算 。但企業如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協商優於法令之約(規)定,從其約(規)定辦理。
勞動部最後提醒,民眾如欲瞭解更多育嬰留職停薪照顧新制內容以及相關問答Q&A,可至勞動部官網(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84/28294/lpsimplelist )查閱。如有個案疑義,可電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尋求協助。
3.4 115年第1期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現正受理申請中,要申請要快
更新日期:2026-01-09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即日起至2月28日止,受理雇主申請115年第1期經費補助,歡迎有意願申請之事業單位,把握時間向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每年分2期辦理雇主經費補助申請,本年第1期申請期間自1月1日至2月28日止。雇主若想要設置員工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若有意新興建托兒設施(包括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最高補助500萬元,已經設置托兒設施者,也可以補助改善或更新費用每年最高50萬元。此外,雇主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或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雇主有提供托兒津貼者,每年最多可以補助60萬元。最重要的是,只要雇主有心協助勞工的子女照顧需求,不論事業單位大小,都可以申請這項補助,政府也都會來提供補助。
勞動部表示,為協助事業單位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及申請經費補助,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115年並將陸續辦理8場次說明會,首場線上說明會將於1月22日舉行; 有意願設立托兒設施者,另將免費提供專家入場諮詢輔導,歡迎事業單位多加運用,有關說明會資訊及專家諮詢輔導申請辦法,可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s://childcare.mol.gov.tw )查詢。
勞動部提醒,有意願申請115年第1期經費補助之事業單位,請把握時間於2月底前,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線上申請補助專區』」線上申請,亦可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方式,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有疑問,歡迎洽詢勞動部1955服務專線。
3.5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鼓勵勞雇雙方協商續留職場
更新日期:2026-01-14
高齡化趨勢下,伴隨著許多高齡者追求人生下半場的自我實現與彈性職涯需求,對於企業而言,資深員工的智慧傳承與企業內世代共好,也是永續經營的關鍵。為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4條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為協助勞資雙方順利進行協商,勞動部今(14)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針對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應注意事項,包括何時可以協商、協商前的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雇主僱用高齡勞工可運用的資源提出說明指引,並提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紀錄表,供各界參考。
勞動部在發布參考指引的同時,也邀請裕隆集團及其企業工會到場分享勞資雙方就員工延後退休議題共同協商的經驗。裕隆集團除了是國內知名大型製造產業及台灣汽車工業先驅外,更是企業勞資和諧的模範生。裕隆集團主管表示,在製造業面臨缺工且仰賴經驗傳承的實務現場,集團早已積極透過參考指引中所提到的「勞 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回聘退休員工」等多元模式,致力留用資深人才,光是最近3年,就有數十名員工在退休後續任或回聘,對公司有很大的幫助。此外,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羅文男分享,每位員工的生涯規劃各異,有人盼望65歲後享受退休生活,也有人希望透過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方式續留職場,唯有勞雇雙方共同協商討論,才能兼顧產業留才與員工需求,創造勞資共好。
勞動部在參考指引中特別提醒,若採行「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由於勞動契約的內容並未變更,勞雇雙方仍繼續履行原有的「不定期勞動契約」。在協商過程中,若是希望調整工作時間或工作日數,也應雙方討論達成合意,並以書面約定。若是退休後再僱用的情形,也可以藉由協商,由雙方合意以定期契約約定日後的工作時間、工作日數等。
人才是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資產,勞動部針對雇主僱用高齡者,已提供「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及「職務再設計」等資源,雇主除可運用政府提供的資源外,也應本誠信原則適時協商,共同營造友善的高齡就業環境。
3.6 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提升退休金請領保障並強化雇主法遵義務
更新日期:2026-01-20
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老年生活保障及經濟安全為廣大勞工關心的議題。根據最新一期的統計資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有783萬餘人,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則達到1,310萬餘人。這些數據顯示,勞工退休金已經成為我國勞工老年經濟重要保障,持續強化勞工退休金制度,提升勞工退休金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發現,有少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但卻無相關罰則可督促雇主履行。此外,也曾發生部分勞工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因企業行政作業問題,致誤選擇月退休金而無調整的機會;以及未成年之遺屬在成年後才知悉原本有權利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卻因已超過10年可請求的期間,導致無從請領等等,以上情形,皆影響勞工權益。為強化雇主法遵義務、明確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未成年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研擬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表示,為使本次修正內容更為周延妥適,經邀集專家學者、勞雇團體及相關單位等召開數場研商會議,共研擬10條修正條文,重點包含:
一、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違反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
二、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30日內的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勞工未成年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請領退休金,可請求的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
五、明定欠繳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能精進勞工退休金法令與制度,強化雇主提繳退休金義務,並擴大保障勞工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之權益與彈性,讓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更為安穩。本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外,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laws.mol.gov.tw) 。本次法規修正草案自即日起預告30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間內,提供勞動部。
3.7 穩就業 挺產業 勞動部公告九行業僱用安定措施再延長
更新日期:2026-01-28
為持續協助減班休息勞工穩定就業,勞動部公告自115年2月1日起延長辦理僱用安定措施,「食品及飼品製造業」、「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共9個行業,在公告辦理期間(115年2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有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經地方勞政機關列冊通報的受僱勞工,就可以依規定申領薪資差額補貼,補助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70%,降低減班休息勞工因薪資減少對生計的衝擊。
勞動部表示,為了穩定勞工就業,114年3月24日公告,「橡膠製品製造業」等3行業自114年3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又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新臺幣匯率波動或進口關稅政策調整等國際情勢變動衝擊,自114年8月1日起擴大適用對象至9行業,辦理期間自114年8月1 日至115 年1月31日,截至115年1月15日止,已補助471家事業單位共計7,690名勞工薪資補貼,核發近五千萬元。考量關稅政策遞延效應、部分傳統產業仍面臨經營壓力而仍有減班休息情形,又產業正處於復甦與轉型的關鍵期,為給予企業及勞工最大支持,勞動部公告9行業延續辦理僱用安定措施至115年7月31日。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受國際經貿情勢影響減班休息的勞工,如屬受僱於「僱用安定措施」公告適用9個行業的減班休息勞工,可申請薪資差額補貼,計算方式為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個月至前3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的70%發給(無條件進位至百位數),按月發給,每人每月最高可領新臺幣(以下同)11,500元。除申領薪資差額補貼外,如果還同時參加「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的訓練,可以在薪資差額內合併請領薪資差額補貼及訓練津貼,協助勞工減輕減班休息期間薪資減少的影響,能讓工作穩住,又讓技能更精進。又如果減班休息勞工所屬事業單位不符合公告適用行業別,無法依規定申請僱用安定薪資差額補貼,仍然可以參加「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在減班休息期間,善用空檔時間參加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或受僱企業所辦理的訓練課程,就可在減班休息薪資差額內,依實際參訓時數請領訓練津貼,至於事業單位自行辦訓則可補助辦訓費用最高350萬元。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僱用安定措施及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申請方式及文件等資訊,可至「台灣就業通」網站僱用安定措施專區(https://gov.tw/3ih )或「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專區(https://gov.tw/EHE )查詢相關資訊,也可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或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1411。
(二)桃竹苗分署:(03)485-5368#1802。
(三)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2126、2135、2136。
(四)雲嘉南分署:(06)698-5945#1626、1627。
(五)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2114、2111、2102
3.8 115年最低工資已調漲!勞動部製作「保全人員薪資計算懶人包」,避免保全業者誤觸違反最低工資規定
更新日期:2026-01-29
勞動部表示,115年1月1日開始,每月的最低工資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元。適 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保全人員,其核備書面契約中正常工時超出每週40小時,在最低工資數額的計算上,應再加計超出40小時之工時按比例增給,如每月僅發給保全薪資29500元,則違反最低工資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因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最低工資計算,保全業者或保全人員會忽略正常工時超過每週40小時要另計,直覺以為只要給最低工資29500元就不會違法。為敦促保全業確實遵守最低工資法,勞動部特別製作「保全人員薪資計算懶人包」,重點如下:
一、說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書面約定核備流程。
二、提供最低工資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公式。
三、針對不同的核備正常工作時數及延長工時時數提供試算金額。
勞動部提醒,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每月最低工資應依照懶人包說明計算,關於小數點部分如何處理,勞雇雙方應事先妥為約定,惟金額不得低於法定基準。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3.9 投保薪資(提繳工資)覈實報,勞工權益有保障
更新日期:2026-01-30
隨著新年度到來,事業單位可能因調整勞工薪資或職務等級,而使勞工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勞動部提醒,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簡稱勞保、就保、災保及勞退)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是計算各項給付金額及退休金的重要基礎,各投保(提繳)單位應定期檢視勞工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如有變動應適時申報調整,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受罰。
勞動部說明,投保(提繳)單位應按所屬勞工的月薪資總額,依「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規定之等級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勞工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投保(提繳)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亦可隨時申報調整。另外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因加班費或各項津貼等不固定時,投保(提繳)單位應以勞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均自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次月1日起生效。
至於哪些項目應列入月薪資總額計算呢?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舉凡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職務津貼、全勤獎金、勞工特休未休工資、勞工因工作達成預定目標之績效獎金、業績獎金等,均屬工作報酬,都應計入當月的月薪資總額計算。
最後再次提醒,各投保(提繳)單位應定期檢視勞工薪資,如有變動務必依規定覈實申報調整,投保(提繳)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勞工投保薪資(提繳工資),經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如造成勞工給付或退休金損失,亦應由單位負賠償責任。另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裁罰者,將公布投保(提繳)單位之違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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