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勞動法規更新重點 | 2025 年

人易科技

2025-12-09更新

12 月勞動法規更新重點 | 2025 年

12 月勞動法規更新重點 | 2025 年
每月勞動法新訊

# 育嬰假

# 勞基法

# 勞動法規

本月勞基法規更新重點: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以及發布115年度「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其他重要新聞包含:部分工時勞動契約修正、雇主提撥資遣費時限、勞保條例修正、病假權保障新措施、外送員權益法預告制定等。

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新制上路時間:2026年1月1日開始實施。
  • 留停申請方式增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如LINE)或其他傳送方式。
  • 留停期間新增細則:少於6個月的留停期間及次數限制。員工得以「日」為單位,提前1日申請小於30天的育嬰留停。

115 年度投保薪資(月提繳)分級表修正

▶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從職災通報到重返職場,政府全陪伴

勞動部透過兩支影片《金牌麵包手》、《有你扶持 並肩同行》,以影像說故事,讓雇主與大眾了解從職災傷病到順利回歸職場的經歷,提升社會大眾對勞工健康議題的關注,並讓職災勞工更了解政府提供的職災重建服務資源。
2026/1/1 起,勞動部也將推動職災勞工家屬法律協助方案,從分析職災原因、律師諮詢到訴訟扶助的支援,減輕職災勞工與家屬的負擔。

🔗新聞傳送門

勞動部修正兼職人員勞動契約範本,防詐騙護權益

針對學生或打工族群與雇主的常見問題,提供更完整的保障權益。

  • 定期契約限制:只限臨時、短期、季節、特定工作才能簽訂。
  • 扣薪防堵:雇主不得在未釐清責任下擅自扣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若為雇主經營風險或違法經營,不得要求勞工負擔。
  • 制服費用: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支付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負保管責任。
  • 特別增訂!防求職詐騙:雇主不得要求金融卡、存摺、證件;若遇雇主要求繳交,員工得直接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

🔗新聞傳送門

雇主應於 30 天內給付資遣費,違規者裁罰 30 萬起跳​

雇主應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天內給付資遣費。

  • 計算標準:依勞退新制,每滿1年發放½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
  • 罰則: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試用期資遣仍須依勞基法規定,於期限內給付資遣費。

🔗新聞傳送門

雇主代墊產檢陪產假薪資,年底別忘申請補助

自111/1/18起,產檢假增為7天、陪產檢陪產假亦增為7天;勞工依法申請假期,超過5天之第6天、第7天,雇主墊薪後可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新聞傳送門

勞保條例修法,入法明定政府撥補及負最後支付責任

行政院通過勞保條例66、69條修正草案,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修正要點如下:

  • 撥補明定:政府撥補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中央依財政與勞保狀況,每年編預算撥補。
  • 最後責任:勞保財務應由中央負最後支付責任,定期檢討維持穩定。

🔗新聞傳送門

勞動部針對長榮航空組員病故案,強化病假權

  • 事件重點:長榮運用勤惰管理制度限制病假權益,且在值勤期間疾病之緊急應對、抵台後都未獲得最適當之處置。
  • 勞動部後續處理:政府依法處理長榮航空涉違反勞基法部分,並啟動疑似不法侵害事件調查程序;民航局調查長榮航空之值勤期間突發疾病應對規範。
  • 勞動部保障病假權新措施:
    ▫︎ 明定勞工病假未超過10天不得有不利處分
    ▫︎ 勞工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雇主負舉證責任
    ▫︎ 考核不得僅以病假天數考量
    ▫︎ 全勤獎金應依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

🔗新聞傳送門

勞動部預告制定外送員權益法草案

勞動部預告《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規範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四方權利義務關係:

  • 權責分工:本法後續由相關部會合作分工,就四方權利義務予以監督管理。
  • 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契約範本。
  • 基本報酬:每單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基本運價核算之運費,每小時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之1.25倍。
  • 訂單透明:外送平台提供訂單應明確告知外送員報酬、地點,不得強制外送員上線,外送員亦可拒絕接單。
  • 終止保障:明定平台得終止合約事由,並負舉證責任,平台應建置由無利害關係外部專家及公會代表組成之獨立申訴小組。
  • 保險保障:平臺業者提供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義務,並應負擔外送員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保費。

🔗新聞傳送門

彈性育嬰留停,津貼續保超方便

115/1/1起,子女3歲前之育嬰留停2年內30天可日請,並可領8成津貼+續保,津貼每一子女最長6個月;勞保局簡化申請程序,除可累積多日一次辦理外,線上透過手機+健保卡認證,24小時皆可申辦。此外,續保即自動復職,不續保也會自動加保,減少投保單位手續。

🔗新聞傳送門

勞保局主動辦理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逕調作業

配合最低工資於115/1/1起調整為$29,500,勞動部修正投保薪資(月提繳)分級表,勞保局主動辦理投保薪資/提繳工資作業,投保單位無須額外申報。勞動部將於114年11月通知投保單位,並於115年1月詳列清單。

🔗新聞傳送門

新年度投保薪資與退休金分級將更新,NUEIP 與法規同步,不用手動逐筆調整!

立即諮詢

以上資訊整理自勞基法規專家彭敍明授權「勞工法規新訊十一月號」文件,詳見全文如下:

彭敍明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有:

  • 法律與人生
  • 圖解制霸 法學大意
  • 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
  • 觀念式法學大意 ⋯等書

勞工法規新訊十二月號

2025-12-01

1. 2025年11月1日至30日修正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的勞工法規一項如下:

1.1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114年11月21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40149019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

第 2 條

  •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向雇主提出。 前項提出方式,受僱者及雇主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
    一、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
    二、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日為限。
  • 受僱者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程序如下:
    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三十日以上:於十日前提出。
    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三十日:於五日前提出。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提出。
    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受僱者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提出者,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小提醒★

  • 留停申請方式增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例如LINE)或其他傳送方式。
  • 細分少於6個月的留停期間及其次數限制。
  • HR部門務必預先做好配套措施,制作申請表格文件,並向同仁宣導。

2. 同期間勞動部發布修正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之行政規則或令函公告二則如下:

2.1 勞動部令
發文字號: 勞動保2字第1140091863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日
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分級表如附件1)

2.2 勞動部令
發文字號: 勞動福3字第114015359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分級表如附件2)


3. 摘選同期間勞動部重要新聞稿九則如下:

3.1 一起撐起職災勞工:從職災通報到重返職場,守護勞工每一步
更新日期:2025-11-04
為增進社會大眾及勞工對政府提供之職業病診治與職災重健服務資源的瞭解,透過影像呈現與實際發生職災案例從受傷醫療到重返職場原工作復工的經歷,讓大眾瞭解勞動部所建置「擴大職業傷病通報機制」及「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服務」等重要資源,以影像說故事的方式,促進雇主、勞工及社會大眾對職業災害通報、職業病診治及職災重建協助服務的認識。

《金牌麵包手》影片,以一名擁有二十多年資歷的麵包師傅為主角,描繪雙手創造烘焙界金牌成就的過程,因長期工作中反覆重複的動作,導致雙手出現麻木、痠痛及無力等症狀,卻誤以為只是一般工作疲勞所致,忽略可能罹患職業性腕隧道症候群的風險。藉由劇情轉折,傳達當勞工自覺疑似職業病時,可至勞動部認可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尋求職業病諮詢、評估、診治及復工等相關協助,藉此帶出「正視職業病,及早就醫」之意象,期能透過戲劇詮釋,提升社會大眾對勞工健康議題的關注。

《有你扶持 並肩同行》影片,則係以紀錄片形式拍攝實際發生墜落職災的勞工重返職場歷程,描述突遭職業災害事故的勞工,在家人陪伴與政府各項重建服務的支持下,包括地方政府職災專業服務人員(PAS)即時慰問與相關資源轉介,並連結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提供的個人化職能復健生理評估及強化訓練,加上雇主配合提供漸進式復工措施,逐步走出困境、重拾信心,最終順利重返職場原職復工,期望藉由實際個案的親身經歷,讓更多職災勞工瞭解並善用政府提供的職災重建服務資源。

勞動部洪部長強調,職災是不應該發生的,更不應該由勞工和家屬獨自承擔發生職災的痛苦,勞動部自明年1月1日起,將推動職災勞工及家屬法律協助方案,從職災發生後即提供職災原因初步分析、專業律師諮詢、陪同和解與調解,到訴訟扶助等完整的法律支援,為無力的職災勞工,提供有力的支持。 勞動部呼籲,當勞工自覺疑似有職業病時,可就近尋求醫療機構的職業醫學專科門診協助。另周遭有職業災害發生時,勞工本人或知悉勞工發生職業傷病者,亦可透過手機或電腦主動進行通報(網址:https://nodis.osha.gov.tw/main),發生職災別心慌有政府的溫暖守候可依靠!(影片連結:「金牌麵包手」https://youtu.be/kI_JsVg1xEU;「有你扶持 並肩同行」https://youtu.be/cD-WYBSvXaY),職災勞工保護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網站查詢(https://www.mol.gov.tw/),點選「便民服務-發生職災怎麼辦」專區或至勞動部職安署網站查詢(https://www.osha.gov.tw/),點選「職災保護」專區。

3.2 勞動部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防範求職詐騙、提醒雇主不得轉嫁制服費及不當要求賠償,強化勞工權益保障
更新日期:2025-11-07
勞動部於今(7)日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來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

勞動部表示,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未諳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包括任意簽訂定期勞動契約,要求部分工時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而無須給付資遣費;或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與部分工時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即預扣工資或要求全額賠償;甚至雇主要求部分工時勞工穿著制服的成本,也都要勞工自行負擔。因此,經檢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以下契約條款:
(一)明定「有繼續性工作」之定義,並列示「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個態樣方能簽訂定期契約,提醒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
(二)雇主不得未與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及妥為協商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前,逕扣勞工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另損害如果是雇主經營風險或因違法經營所造成,不應要求勞工負擔。
(三)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因近年求職詐騙案件頻傳,為避免有不肖雇主或不法份子假借「求職資料審核」或「代辦薪轉帳戶」等名義,要求或誘騙學生及青年打工族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或身分證件,進而將帳戶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等不法行為,此次特別增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勞動部提醒,未來青年學子在面試時,如遇雇主要求繳交身分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勞動部最後強調,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建議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多加參考勞動部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避免未來衍生爭議。該契約範本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條件、就業平等」(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nodelist)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業務主題項下,歡迎各界下載運用。


3.3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標準或依限給付資遣費者,應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更新日期:2025-11-11
雇主請注意!勞動部提醒,當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且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退新制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114)年已滿20週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2條規定,雇主應發給適用勞退新制勞工的資遣費給與標準,按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依同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強調,縱使是試用期的勞工,雇主如認為不符合工作需求,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與試用期勞工提前終止契約,因終止契約事由仍然是資遣,雇主應依勞退新制資遣費的發給標準規定,給付資遣費,且必須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

勞動部提醒雇主,切勿因小失大。為協助雇主試算資遣費,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建置資遣費試算表(網址: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供各界使用。


3.4 老闆看過來,年底到了,已經墊付給員工的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別忘了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更新日期:2025-11-18
為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自111年1月18日起,在育兒措施上,將有薪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有薪陪產假修正為有薪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

勞動部說明,受僱者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自開辦日起至114年8月底止,產檢假薪資補助人數3萬4,876人,補助金額8,822萬餘元;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人數4萬3,920人,核付金額1億5,482萬餘元。

勞動部最後強調,政府給予企業經濟支持,企業包容勞工照顧彈性需求,有利雇主留住成熟勞動力,而勞工照顧不離職,也能有助雇主留才緩解企業缺工問題。相關申請表單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0105467.html)「業務專區」項下之「建構友善生養職場-薪資補助」下載或電勞動部諮詢專線1955洽詢。


3.5 行政院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第69條修正草案 將政府撥補及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明定 保障勞工權益
更新日期:2025-11-20

為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勞動部擬具之「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第69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以確保制度穩健運作。

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是勞工重要的退休保障制度之一,為穩定基金流量,政府自109年起開始逐年編列預算撥補勞保基金,撥補金額持續增加,在搭配多元投資下,基金規模已達新台幣1.2兆元,顯示政府撥補對勞保財務有正面助益。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第69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政府撥補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定明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
二、勞工保險財務應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勞保是國家辦的社會保險,政府會負最後支付責任,並視政府財政,爭取以維持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為原則續編預算撥補勞保基金。未來在立法院審議時,將秉持開放態度溝通討論,期能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明確保障作法。


3.6 勞動部針對長榮航空公司孫姓組員病故事件訪談與調查結果 與強化病假權保障新措施說明
更新日期:2025-11-20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長榮航空)所僱孫姓組員(以下稱孫員)於114年(以下同) 9月22日、24日執行臺灣往返米蘭之BR95、BR96航班任務,因身體健康狀況急劇惡化,最終返臺於10月10日不幸離世,引發外界對於孫員為何需要抱病服勤、事件處置是否遵照標準作業流程處理,以及長榮航空對於組員之績效管理方式、請假制度等相關勞動條件內涵之高度關注,同時也對於現有勞動法令對於勞工「病假權」保障是否充足產生疑慮。

為釐清整起事件經過,以檢討現有法制是否有可再精進之處,勞動部責成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調查小組),於10月13日至11月10日進行當班客艙組員、孫員家屬以及工會代表之訪談,並針對長榮航空實施勞動檢查,調查重點聚焦於孫姓組員於BR95、BR96航班任務執勤情形與病程發展、相關人員之處置以及長榮航空對於組員之勤惰管理進行釐清,以藉由不同視角,還原事件經過,並就長榮航空對於組員勤惰管理制度與現行法制規範進行瞭解與探討,並做成以下4點結論:
一、長榮航空過度運用勤惰管理制度已嚴重影響組員申請病假:長榮航空透過將組員排班、排休與調班申請及個人績效,與病假申請情形緊密連結,形成一種高壓文化,造成組員普遍認為,一旦申請病假,將連續影響未來數月排班與休假權利,且無法與其他組員協調更換航班,甚至影響考績,造成大部分組員「幾乎不敢」請病假。本案孫員即使已入住醫院治療,仍優先以「帶父親看病為由」請家庭照顧假,後於母親勸說下,才續請病假。這一扭曲職場請假文化,造成絕大多數組員生病,只能請生理假或家庭照顧假替代,長榮航空過度運用勤惰管理已嚴重影響員工生病請病假的實質權益。
二、長榮航空對於組員於值勤期間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能落實:孫員於返程班機執勤期間,呈現病情加劇之勢,甚或引起數名乘客主動上前關切,由於長榮航空對於機上發生組員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能落實,導致當班機組人員對於孫員病況已有明顯不適之情況下,未能及時啟動機上醫療資源及諮詢機制(MedLink,多數組員普遍認為主要提供乘客使用),以獲得專業醫事指導與評估,機組人員亦未將突發疾病之異常狀況,通報機長及報到中心,使其於落地後即時獲得醫療支援介入。
三、家屬及部分組員表達孫員抵臺後處境未獲最適當之處置:孫員抵臺後因身體嚴重不適,表達需要救護車,部分組員間亦討論是否呼叫傷患車(即升降設備)與救護車,但最後仍無相關協助,且孫員因有畏寒症狀,披著毛毯保暖,於下機前事務長見此詢問「妳要披毛毯下去嗎?」,最後孫員拿下毛毯由兩名組員攙扶下,慢步走下接機梯,並與其他組員乘接駁車回到登機門,始由地勤人員提供輪椅,另家屬提及甚至連室友想到機場來協助孫員拿行李也遭拒絕等情,都應有更適當之處置方式。
四、孫員之國定假日調移日期未確明:孫員雖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其國定假日得經勞資雙方書面約定,且經地方政府核備後,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不受同法第37條限制,惟期日之約定仍應明確。查孫員於114年兒童節出勤,但長榮航空受檢時無法明確指出其兒童節調移後之確切期日為何,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

針對以上結論勞動部後續處理:
一、長榮航空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部分,將由桃園市政府依行政程序處理。
二、孫員處遇是否涉及職場霸凌(不法侵害),將要求長榮航空依法啟動疑似不法侵害事件調查程序,並限2個月內完成調查。
三、長榮航空對於組員於值勤期間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要求所屬機組員依所訂客艙組員手冊落實實施,後續將交由交通部民航局調查處理。
四、有關孫員死亡原因是否為工作相關疾病,目前家屬已簽署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勞動部並已函請健保署及相關醫療院所提供孫員就醫明細及本案相關病歷資料。前述資料將與本訪談及調查結果,併同提供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參考,以進行工作相關疾病之專業評估,後續視評估結果,協助家屬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
五、長榮航空藉由將空勤組員航班、休假日與調班申請及個人績效,與病假申請情形緊密連結之不利益管理制度,嚴重影響勞工之「病假權」。 勞動部在聆聽民眾、工會及勞工聲音,發現確實有勞工會帶病上班或不敢請病假情形,我們願意正視這個現象,努力改變存在部分企業管理制度或組織文化對於請病假不友善的情形,自事件發生後,已立即邀集國籍航空業者、交通部民航局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召開會議,要求公司立即改善且不得將病假納入勤惰考核;並於11月10日召開「研議保障勞工病假權會議」,邀集全國性勞雇團體、關注議題相關團體與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聆聽各界對於病假權保障制度之建議,參考各界提供之建言,納入勞動部研修的「勞工請假規則」及相關函令,規劃從四大面向著手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益:

第一,明定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第二,考量勞工舉證困難,課雇主於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第四,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

勞動部最後強調,在強化保障病假權規範上路後,期待企業可以在面對勞工身體不舒服需要休養或治療時,能夠支持讓勞工敢請病假,若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相關利益會因請病假而損失,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病情延誤治療導致拖延痊癒時間、傳染職場同事或客戶、影響工作判斷或造成失誤等,亦會造成企業損失或影響企業形象。勞動部在修法後會加強宣導,提供企業法遵,讓職場存在友善請假制度,保障勞工健康權。


3.7 勞動部預告制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更新日期:2025-11-21
勞動部於今(21)日預告《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間之四方權利義務關係予以規範,各界對於草案內容如有意見,可於預告期間內提供勞動部。

勞動部洪申翰部長指出,近十年外送平臺服務迅速普及,外送平臺業者透過數位技術整合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外送員,提供即時便利的商品訂購及配送服務,如今已然成為社會運作中,不可或缺之一環。

洪部長提到,因外送平臺業者擁有資訊、技術與品牌優勢,與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無法取得衡平,其中又以外送員最為弱勢,除須自備生產工具(如機車、手機、網路)、自付油錢、維修成本,並會面臨停權、甚至遭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而影響生計,承擔最多風險;而在消費者、合作商家方面,也會面臨到外送平臺業者擁有決定運費、服務費等市場價格的最大權力。

洪部長強調,政府在推動制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最主要目的,即在透過立法來適當的衡平四方關係,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合理權益,共同促進外送平臺產業之健康發展。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經與有關部會、外送相關工會、主要外送平臺業者座談,並由洪部長親自出席立法院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擬具本法草案,共計28條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確相關部會權責劃分
本法後續由相關部會共同合作及分工,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四方權利義務予以監督及管理,以健全產業發展。
二、擬定定型化契約範本
明定勞動部、交通部及經濟部應分別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擬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契約範本,以促進各方權利義務關係公平合理。
三、雙重機制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
明定外送員每筆訂單報酬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基本運價所核算之運費,且每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所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每小時最低工資之1.25倍,確保外送員基本報酬。
四、要求訂單資訊透明化,並確保外送員享有離線權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給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資訊,包括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資訊,以利外送員評估決定是否接受訂單,另平臺除不得強制外送員上線外,如外送員拒絕接單,平臺亦不得為不利對待。
五、明定契約終止事由並強化申訴救濟制度,確保外送員工作權
明定平臺得終止契約之事由,並要求應敘明理由、負舉證責任及提供申訴機會,避免平臺濫用契約終止權利,且平臺針對終止契約案件應建置獨立處理小組受理申訴,小組成員應由無利害關係之外部專家學者及工會代表共同組成。
六、強化外送工作期間之保險保障
明定平臺業者提供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之義務,另規範平臺業者應負擔外送員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保費,以兼顧外送員投保職災保險之權益及現行保險制度之穩定。

勞動部最後補充說明,前開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也同步刊登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 ,各界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可於預告期限內提供勞動部,勞動部將審慎研處。


3.8 彈性育嬰留停津貼、續保輕鬆辦,報乎你知
更新日期:2025-11-28
自115年1月1日起,勞工於子女3歲前可申請的2年育嬰留停期間,其中30日可依需要以「日」申請,且一樣可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停津貼及續保,享有原有投保薪資8成的津貼及補助,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讓勞工於照顧子女與工作間有更彈性、更安心的友善生養環境。

為讓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辦理彈性育嬰留停更加便利,減少作業手續,勞保局已配套簡化彈性育嬰留停津貼及繼續加保的相關申請程序,主要措施包括:
合一申辦:可累積多日一次辦理,申請津貼及續保也可一次完成。
多元管道:線上及書面皆可申辦,線上申辦尤其方便,除可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透過網路申辦,24小時全年無休外,被保險人還可以「行動電話認證」方式線上申辦,僅需以手機搭配健保卡號進行身分驗證,即可隨時隨地以手機完成申請手續,申辦時間彈性,入帳也更快速。
整合服務:修改津貼及續保申請書表(含線上申辦),將育嬰留停屆滿後之復職及加保申報作業予以整合。也就是被保險人選擇續保時,會一併辦理留停屆滿之復職申請,勞保局將於續保屆滿翌日主動恢復一般被保險人身分及恢復提繳勞工退休金,投保單位不用再另填復職通知書;被保險人如僅申請津貼而選擇不續保時,則會一併辦理留停屆滿之加保申請,勞保局將於津貼請領迄日之翌日主動辦理復職加保及恢復提繳勞工退休金作業,減少投保單位申報手續。

為使民眾清楚了解彈性育嬰留停津貼及續保的申請流程、簡化措施等資訊,勞保局已於官網首頁設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專區」(https://www.bli.gov.tw/0109290.html)。 專區內容整合津貼及續保相關說明與實用資訊,包括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線上申辦懶人包與1分鐘操作教學影片、津貼與薪資補助、續保相關資訊、簡易試算工具及常見問答(QA)等,可輕鬆查詢到所需資訊與操作指引,讓申請流程更加清楚、便利與快速,歡迎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多加利用。


3.9 因應投保薪資(月提繳)分級表修正,勞保局主動辦理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逕調作業
更新日期:2025-11-28
配合最低工資自115年1月1日起調整為2萬9,500元,勞動部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並自是日起施行。為簡政便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將主動辦理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逕調作業,投保(提繳)單位毋須另行申報。

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由2萬8,590元修正為2萬9,500元,第2級之月投保薪資2萬8,800元予以刪除,其餘金額未修正,投保薪資等級依序遞移。此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欄第2項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月投保薪資增設2萬8,590元等級。至「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第25級月提繳工資由2萬8,800元修正為2萬9,500元,第26級下限配合修正,其餘維持不變。

為減輕投保(提繳)單位行政作業負擔及保障勞工權益,勞保局將主動針對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為2萬8,590元、2萬8,800元全時工作之被保險人(勞工)辦理逕調作業,自115年1月1日起調整為2萬9,500元;而針對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為2萬8,800元之部分工時身分、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之被保險人,將自115年1月1日起逕行調整渠等勞(就)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為2萬9,500元。至於災保投保薪資,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即為最低工資,因此災保投保薪資為2萬8,590元、2萬8,800元之所有被保險人將同步自該日起逕調為2萬9,500元。

勞動部說明,有關上述逕調相關事宜,將於114年11月份繳款單背面印製通函周知投保(提繳)單位(同年12月25日前寄發),並於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公告。實際逕調之被保險人(勞工)名單,將詳列於115年1月份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併隨當月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於115年2月25日前寄發。網路申辦單位可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下載。屆時請投保(提繳)單位務必詳細核對,如發現與實際情形不符,可於繳款期限內向勞保局反映。

此外,為便利投保(提繳)單位辦理明年度保險費扣繳及勞工退休金計收事宜,115年1月1日起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均已更新,歡迎至該局全球資訊網之「大家常用的服務/常用書表下載」(https://www.bli.gov.tw/0103450.html) 項下參閱。單位亦可利用「便民服務/簡易試算/勞保、就保、災保個人保險費試算」專區(https://www.bli.gov.tw/0014162.html) 試算應分擔之保險費。

新年度投保薪資與退休金分級將更新,NUEIP 與法規同步,不用手動逐筆調整!

分享至: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