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勞動法規更新重點 |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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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更新

6月勞動法規更新重點 | 2025 年

6月�勞動法規更新重點 | 2025 年
每月勞動法新訊

# 勞動法規

2025/6月焦點: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勞動部回應五一遊行、特別加保制度、自願提交退休金等議題。

勞動部發布:景氣影響下,勞雇雙方減少工時 | 應注意事項

若公司因景氣影響要縮減工時,為避免勞資爭議,需注意以下重點:

  1. 必須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不能單方面調整。
  2. 工時減少後的月薪不能低於最低工資。
  3. 協商結果應以書面確認,並通報當地勞工機關與勞動力發展署。
  4. 優先考量減少高層福利與分紅
  5. 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原則上不超過 3 個月,若需延長,應再取得勞工同意。
  6. 若公司年終有盈餘,建議對配合減薪的員工額外獎勵或分紅。

重要新聞摘錄 × 5

  1. 勞動部回應五一遊行:站在勞工立場,重視、審慎處理勞工朋友的期待🔗

對於勞工團體所列出的需求,勞動部表達了重視,宣布將推進 《職業安全衛生法》 修法草案、透過研商保障公務員的職業安全,並針對跨部會權責需求站在勞工立場提供協助及意見表達。

  1. 自願提繳退休金可節稅!🔗

勞工每月可自提最多【6%工資】作為退休金,不計入所得稅,報稅時可節稅又累積退休金。

  1. 非自願離職者的失業權益🔗

勞工遭遇工廠關閉、資遣、或雇主違約等「非自願離職」情形,符合條件可申請失業給付與職訓津貼,可持雇主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載明終止勞動契約原因,於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

  1. 臨時工、外送員也能投保職災保險🔗

透過「特別加保」制度(7-ELEVEN ibon、勞保局網站擇一管道申報參加),保障非典型工作者的安全與福利。

  1. 端午節為國定假日應給薪🔗

今年端午為 5 月 31 日(六),如當天出勤應依法給加班費。如補假日為 5/30(五),也需照給薪資並依法補休。

以上資訊整理自勞基法規專家彭敍明授權 「勞工法規新訊六月號」 文件

彭敍明

  •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公務員
  • 著作:《圖解制霸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法律與人生》、《圖解制霸 法學大意》、《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觀念式法學大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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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規新訊六月號】文件全文

勞工法規新訊六月號

  1. 2025 年 5 月 01 至 31 日 無修正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的勞工法規。

  2. 同期間勞動部發布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之行政規則或令函一則:

2.1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一、勞動部為因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時,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三、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四、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五、事業單位實施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就對象選擇與實施方式,應注意衡平原則。

六、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七、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者,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應予扣除。

八、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九、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如附件),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

十、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下列機關:

(一)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 事業單位縮減工作時間之實施期間或方式有變更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
  • 事業單位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通報,勞工得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或申訴;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知悉轄內事業單位有實施減班休息情事,應即進行瞭解,並依法處理。

十一、勞工欲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或就業協助措施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將「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中同意提供聯絡資訊之勞工列冊,報送前點第一項所列機關。

十二、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配合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勞工,於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時,宜予特別之考量。

十三、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小提醒★ 1.修正第 6 點,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

2.修正第 11 點,增訂請事業單位就「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中,同意提供聯絡資訊之勞工列冊報送,以利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後續聯繫關懷。

3.摘選同期間勞動部重要新聞稿 5 則如下:

3.1 回應五一遊行訴求:勞動部會站在勞工的立場,重視、審慎處理勞工朋友的期待

更新日期: 2025-05-01

今天是五月一日勞動節,有許多勞工團體和工會透過集體行動向政府表達希望勞動條件提升的心聲。勞動部表示,對於勞工團體所列的七大訴求,勞動部相當重視,將會積極和利害關係人溝通,並且站在勞工的立場,審慎處理,逐步推進。

首先,針對遊行主題為反霸凌,勞動部表示,今天有觀察許多勞工朋友高舉「反霸凌、要保障」的手舉牌並吶喊口號,可以感受到許多勞工朋友對於政府要積極防治職場霸凌的期待。

勞動部說明,從去年年底到今天,勞動部邀請許多勞工團體、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雇主代表,多次密集研商《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要求事業單位訂定防治措施。勞動部也在草案要求當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必須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規範明確的通報、內外部申訴、調查、協調、申復處理及申訴人保護等規定。目前修法草案已經送進行政院,希望能盡快送到立法院審議並三讀通過。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對於外界關切公務員的職安保障,這幾個月以來,勞動部也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政府機關公務人員數次研商,調和相關程序規範,確保每一位工作者都能有所保障,不被漏接。

勞動部也提到,除了反霸凌、要保障以外,也看到遊行中許多勞工關切的訴求,如降低工時、增加國定假日及特休、落實休息、反老年貧窮、要退休保障、抗通膨、要加薪、反對差別待遇、完整勞動三權、強化勞資協商、醫護教保補人力、推動公正轉型...等等。

勞動部強調,對於涉及跨部會權責的訴求,勞動部會站在勞工的立場協助表達心聲,並在職權範圍內給予勞工朋友協助;涉及勞動部主管法規的訴求,勞動部會把勞工朋友的訴求,與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讓各項勞動政策改革能更符合勞工的期待。

此外,因應國發會提出 2050 邁向淨零路徑發展的整體規畫與策略方向,勞動部將協同環境部,協助勞工朋友有更多機會參與企業的減碳計畫,並整合跨部會的資源,推動更具永續與氣候友善目標的職業訓練或就業計畫,讓產業跟勞工在轉型過程有更多支持的力量。

勞動部最後表示,將會保持溝通管道暢通,傾聽勞工朋友建言,也會繼續秉持務實精神,一步步穩健推動改革,持續找到路徑逐步往前推進。

3.2 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免計所得課稅

更新日期: 2025-05-16

你知道有聰明節稅的好方法嗎?只要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免計所得課稅。勞動部提醒,一年一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間來臨,勞工如在113年有自願提繳退休金,今年 5 月至 6 月在申報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扣繳憑單薪資總額可扣除已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金額。

勞動部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勞工、受委任工作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自營作業者,得在每月工資、執行業務所得 6% 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參加自願提繳退休金除享有稅賦優惠,每年也可參與投資收益分配,請領退休金時享有最低保證收益,節稅的同時還可以累積退休儲蓄,讓老年退休經濟生活多一層保障。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果為勞工身分自願提繳退休金者,雇主應於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並將給付總額欄位扣除自願提繳金額,勞工於報稅時,毋須再重複扣除一次。如發現有未扣除自願提繳金額或金額有誤,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部表示,勞工如有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意願,可向雇主表示,透過雇主向勞工保險局申報,並可由雇主代為向勞工保險局繳納自提金額,快速又便利。參加自願提繳退休金除享有稅賦優惠,每年也可參與投資收益分配,請領退休金時享有最低保證收益,節稅的同時還可以累積退休儲蓄,讓老年退休經濟生活多一層保障。

3.3 怎樣算是「非自願離職」?有什麼「就業保險權益」要注意

更新日期: 2025-05-09

受僱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就業保險提供有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給付項目,以提供勞工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協助其儘速重返職場。勞動部特別整理非自願離職態樣的重點,向各位勞工朋友說明,讓大家能瞭解自身的權益:

一、首先,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重要的請領條件之一為,失業勞工是否係因「非可預期」的情事而遭遇「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所謂的「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基法查詢連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4930 )

二、再來,勞動部也要提醒,即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別,也有可能遭到非自願離職。法定「非自願離職」之判斷,不以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及該法所列上開規定之離職事由為限。

受僱勞工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其離職事由是屬於上開所列的情事者,勞動部舉例,私立學校僅從事教學工作的兼任教師不適用勞基法,學校以學生減少,課務緊縮為由,與其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定情事),也是非自願離職;又受僱勞工如係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例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該依照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但雇主並未依規定辦理時,勞工因而要求終止勞動契約。

此類離職事由,因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所定之情事(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也是法定非自願離職的範圍。

三、還有,為了要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的給付權益,《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還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的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不以同一投保單位為限),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提醒,勞工如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可持雇主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載明終止勞動契約原因,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以利後續保險給付之申請。若勞工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有困難,或是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處,以維護權益。

3.4 非典型勞動者注意!特別加保真便利,臨時上工好安心

更新日期: 2025-05-27

因應勞動型態及非典型工作日益多元,如營建工程業因產業特性,有工程層層轉包的情形,致小型工程可能由個人承攬,或部分勞工利用下班或假日時間,臨時短暫非受僱從事平台外送員工作等,為提供上述這些工作者參加職災保險之管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訂有特別加保制度,以維護勞工的工作生活安全。

特別加保制度適用對象分為三類:

一、自然人雇主及其僱用之員工,如營建工程業之工頭及其僱用之點工。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

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提供勞務(非受僱)之童工,如拍攝廣告之童星等。

上述這些工作者可於工作前,透過勞保局提供的簡便加保管道,即統一超商 ibon 機台、勞保局官網、或官網公布之職業工會,擇一管道申報參加職災保險。

勞動部提醒,特別加保之保險效力自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自然人雇主或勞工在工作前,務必完成特別加保申報作業並繳納保險費,以即時取得職災保險的保障。另外,如已預先知道工作日期,也可提前 10 日透過特別加保管道預約加保,保險效力於保險費繳納後,自其向後指定日期生效。

據勞動部統計,截至 114 年 3 月底止,特別加保累計申報單位數為 15 萬 4,889 家,被保險人數為 27 萬 4,868 人。進一步觀察 114 年 3 月透過特別加保申報單位數為 8,273 家,被保險人數為 1 萬 3,770 人,較 111 年 5 月開辦首月申報單位數 1,741 家,被保險人數 2,672 人,大幅成長。顯示越來越多勞工透過特別加保制度獲得職災保險的保障,強化其工作生活安全之維護。

如欲瞭解更多詳情,歡迎至勞保局官網/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納保對象/特別加保對象專區查閱。

3.5 114年 「端午節」 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更新日期: 2025-05-28

114 年「端午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端午節」(114 年 5 月 31 日)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端午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端午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114)年端午節為星期六,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若勞雇雙方約定於114年5月30日補假,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 36,000 元的勞工(以 36,000 元÷ 30 日÷ 8 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出勤 8 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5 月 30 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 元× 8 小時=1,200 元。

二、5 月 31 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 元× 2 小時× 4/3 + 150 元× 6 小時 × 5/3 = 1,900 元。

三、6 月 1 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 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 「個人」 之同意。

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勞動部再次強調,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為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

勞動部強調,114 年端午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 1955 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NUEIP 內建完善法規檢核,無需逐一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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