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與工作 — 選舉投票日屬於何種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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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更新

投票與工作 — 選舉投票日屬於何種假勤

投票與工作 — 選舉投票日屬於何種假勤
勞資法令

# 勞動法規

# 勞基法

# 加班費

根據勞動部的指定,投票日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範的「應放假日」。具備投票權且原須出勤的勞工,雇主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的放假並照給工資。此放假日與行使投票權相關,性質特殊,因此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則必須依規定加倍給付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以避免衍生爭議。

選舉投票日屬於何種假勤?勞工若於投票日上班是否該給予加班費呢?

Question?

政府辦理總統副總統或公職人員選舉,依例會排定週六為投票日。某次投票日大立交通公司老闆給員工二小時投票,要求投完票後回公司上班。許多員工嫌往返麻煩或者工作地與投票地不在同一縣市,因此放棄投票直接上班,阿吉則是投完票後回去工作了六小時。翌月發薪日,阿吉發現沒有投票日的加班費,經詢問獲得 HR 回應:「週六本來就是本公司上班日,公司已給二小時投票時間不扣薪算很好了,當然不會額外多給加班費。(該公司週休二天為週一及週二)」阿吉覺得被 HR 矇了但又說不出依據,於是前來諮詢。

#人資一點通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惟查內政部所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投票日並沒有列在該辦法應放假紀念日或民俗節日中,因此,有部分中小企業誤以為投票日不須給員工放假,如放假是多給的。

實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休假日還包括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故適逢總統副總統或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的週六,勞動部早已指定屬於第三十七條的應放假日。

勞動部於108年3月4日即以勞動條 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略以「次查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以下簡稱投票日),業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前開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該日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中「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爰勞工工作時間於「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逾「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給延時工資(以下簡稱加班費)。又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併予敘明。」[註1]

[註1]更早的內政部75年7月15日(75)台內勞字第421316號函、勞委會91年4月29日(91)台勞動二字第0910020730號函均已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Answer:

遇到投票日,可區分二種情形

  • 1.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一日(放滿二十四小時),工資照給。
  • 2.具投票權但當日原本就屬於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故不用另外給假,不必補假。

有關加班費部分,原屬勞工的工作日者,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例如勞工外出投票二小時,返回工作六小時,雇主須加給六小時的工資。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者,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專欄作者:彭敍明

  •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 著有:
  • 法律與人生
  • 圖解制霸 法學大意
  • 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
  • 觀念式法學大意⋯⋯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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