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勞基法規更新重點 /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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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更新

9 月 勞基法規更新重點 / 2025 年

9 月 勞基法規更新重點 /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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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 月焦點: 性騷擾調解期間給予公假、《職安法》重大修正、診所人員須投就業與職災保險等議題。

重要新聞摘錄 × 4

1 | 人資注意:性騷擾被害人「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勞動部發布最新解釋令,擴大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第 4 項中「法律訴訟」的定義 。即日起,當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因案件進入調解程序,並收到司法機關通知出席時,雇主必須給予公假。此規定涵蓋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所進行的調解,無論調解地點是在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皆適用。若雇主違反規定,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處)或撥打 1955 專線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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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修法預告:《職安法》重大修正,納入職場霸凌防治並加重罰則

行政院院會已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這是自 102 年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未來將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有三大重點:

  • 強化源頭減災:要求大型工程的業主需在規劃設計階段就分析危害、編列安衛費用,並指定統合管理廠商,加重各級承攬人的防災責任。
  • 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並要求事業單位依規模訂定防治措施、申訴調查機制及保護措施 。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勞工可向外部機關申訴。
  • 提高罰則:全面提高刑事罰、行政罰鍰的上限,並規定經裁罰的單位必須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規事項,以強化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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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診所雇主必看:所有員工(含工讀生)皆須投保就業與職災保險

勞動部提醒,即使是未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的診所,仍應為所有僱用的員工(包含醫師、護理師、行政人員及工讀生),在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至於「勞工保險」,法人型態診所若員工達 5 人即為強制投保單位;員工未滿 5 人或非法人診所,則可以自願方式為員工投保。若未依法在員工到職日申報加保,經查證屬實將被處以罰鍰、公布違規事由,且若因此造成勞工權益受損,雇主需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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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保提醒:部分工時勞工應「整段在職期間」持續加保

雇主對於排班、輪班制的部分工時勞工,只要雙方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就必須在勞工的「整段在職期間」持續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僅在員工出勤日當天辦理加保、同日退保的作法是違法的。若雇主以此方式規避保費,將面臨高額罰鍰(勞保 4 倍、就保 10 倍),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另處新台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且公布違規事由,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也應由雇主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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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訊整理自勞基法規專家彭敍明授權「勞工法規新訊九月號」文件,詳見全文如下:

【勞工法規新訊九月號】 文件全文

彭敍明

  •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公務員
  • 著有:
    • 法律與人生
    • 圖解制霸 法學大意
    • 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
    • 觀念式法學大意⋯等書

勞工法規新訊九月號

2025-08-04

  1. 2025 年 08 月 01 至 31 日無修正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的勞工法規。
  2. 同期間勞動部發布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之行政規則或令函 1 則如下:

發文字號:勞動條 5 字第 1140148567 號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

★小提醒★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1. 摘選同期間勞動部重要新聞稿 4 則如下:

3.1 勞動部發布令釋,解釋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出席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或移付之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自即日生效

更新日期:2025-08-25

勞動部發布令釋,解釋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出席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或移付之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自即日生效。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勞動部今(2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表示,近年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機關後,未必均以訴訟程序終結;本次解釋被害勞工遭受職場性騷擾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是法院於訴訟繫屬中,依雙方當事人意願移付調解,均可認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第 4 項所定「法律訴訟」,被害人接獲該調解通知並出席,無論是至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均可申請公假。

勞動部呼籲,自即日起,被害人出席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之調解,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如違反前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 1955 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3.2 行政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 強化職場減災及霸凌防治

更新日期:2025-08-28

行政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 強化職場減災及霸凌防治

為強化勞工安全衛生保障,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勞動部擬具之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共修正 23 條,是從 102 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期進一步降低職業災害並提升友善職場環境。

勞動部表示,過去常見在工程興建階段,部分工程業主及營造廠商為獲取最大利潤而忽略工安投資,且層層轉包導致責任不明,風險多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為此,本次修法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並編列安衛費用,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同時,各級承攬人也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並加重其安全管理責任;此外,也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以及明定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

本次修法另一重點為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要求事業單位應依其規模訂定不同的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與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同時明定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外部提起申訴的處理機制及相關罰則等。

另外,為有效遏止不法行為,本次修法提高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並強化公眾監督,經裁罰者均應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務必將安全衛生視為核心價值並落實各項防護措施,這不僅是法定義務,更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關鍵,勞動部將持續與各界攜手合作,共同為勞工打造一個更安全健康的職場環境。

3.3 診所應為受僱醫師、護理師及行政人員(含工讀生)加保

更新日期:2025-08-29

為保障醫療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非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型態設立之診所,仍應為僱用醫師、護理師、行政助理及工讀生等工作人員,於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並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全體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說明,依法登記有案之醫療院所,不論是否以法人型態設立,依規定均應為其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至於勞工保險部分,公立醫療院所及以法人型態設立之私立醫療院所如僱用員工人數達 5 人,即為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應為受僱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僱用員工未滿 5 人,或屬非以法人型態設立之私立醫療院所,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為保障勞工權益,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全體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表示,診所依規定為受僱員工投保勞(就、災)保,即可獲得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失業、育嬰及老年年金等給付保障,員工如發生職災時,可分擔雇主在勞動基準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降低突發事故對員工家庭及個人的衝擊,對員工權益更有保障。如果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因此導致被保險人領取相關給付權益受損,雇主依法亦須負責賠償勞工所受的損失。

勞動部提醒,勞保局已提供多元申報管道,診所可透過網路、郵寄或親送等方式向勞保局申報加保。投保單位可以線上申請註冊為網路申辦單位,透過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申報員工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並可按月查詢保險費繳款單資料、被保險人名冊及員工投保紀錄等資料,大幅提升單位作業效率,資訊不漏接。

3.4 排(輪)班之部分工時勞工應持續加保,不得僅在出勤日申報加、退保

更新日期:2025-08-29

事業單位因應經營需求,除僱用一般全時工作勞工外,也會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部提醒,排(輪)班之部分工時勞工,即使非每日出勤,只要雙方持續具有僱傭關係,雇主依規定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於勞工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也就是雇主應於勞工整段在職期間持續加保,不得僅於勞工出勤日當天辦理加、退保,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動部舉例說明,阿芳自 1 月 1 日起受僱於某飯店擔任房務人員,每週依飯店安排排班 4 天,阿芳雖非每日上班,但雇主持續排班指派工作,雙方持續具有僱傭關係,依規定雇主應自阿芳到職當日(即 1 月 1 日)申報加保,並持續投保至阿芳實際離職日為止。惟如該飯店為節省保費,每次於阿芳來上班當天才辦理加保並於同日退保,即屬違法,雇主未加保期間,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處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 4 倍及 10 倍罰鍰,勞工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應核處新台幣 2 萬元至 10 萬元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

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善盡依法為勞工辦理加保的責任,不得藉由排(輪)班或按出勤日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等方式加以規避,以免斷續加保影響勞工的保險給付權益。最後提醒勞工朋友,可透過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或以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至發卡銀行 ATM 或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個人投保資料,隨時掌握投保資訊,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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