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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更新
最低服務年限 — 可以規定員工的最低服務年限嗎?

# 勞動法規
# 勞基法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在業界行之有年,但過去有遭濫用之虞。為此,《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明確規範雇主與勞工約定服務年限的條件。此類約定須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費用或給予合理補償為前提。此外,約定內容必須綜合考量培訓期間與成本、人力替補性等因素,且不得逾越合理範圍。若約定不符規定則屬無效。企業應避免濫用此類切結,以免破壞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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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在勞動契約規定員工的最低服務年限嗎?
Question?
小白到欣欣公司擔任美編負責公司網站維護與社群管理,月薪三萬六千元,報到第二天公司就讓小白以公假參加培訓課程五天,報名費六千元檢據報銷,但也 要求小白簽切結書保證會在公司任職至少二年,如違約賠償新臺幣五十萬元違約金。
二個月後小白向經理提辭呈。原來公司網站經常出問題需要小白處理,再加上公司產品不佳,消費者上官網及社群留言惡評如潮,小白疲於時時為公司美化形象與負評者打筆仗,遂打算離職。經理會同 HR 告知小白,做不到二年要賠五十萬元,勸慰留下來繼續再待一年十個月。
#人資一點通
最低服務年限 的約定在我國業界行之有年,但形成公司不分情況要求多數員工在報到時即簽署切結書的現象,此類切結的效力,因個案而異,在司法判決上或可能受到法官認可。嗣勞動基準法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布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自此有實定法規範。
若必須要具備最低服務年限的必要,且所約定的服務年限、違約金等事項也必須在合理範圍內,所以不是一概承認約定內容都有效。
該條規定:
1.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2.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 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3.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4.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公司雖提供小白培訓費用,但數額只有六千元,此項成本應該動用不到以__服務年限__這種方式來尋求獲得回收;再者,只為了五天工資及六千元培訓費用就要求勞工要服務二年,也顯然不相當,要求過重;再加上違約金高達五十萬元,不論是從工資或從培訓費用來看,也是太嚴苛的。筆者認為 本例不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此項切結無效。
Answer: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在勞基法明文規定前已有遭濫用的情況。法律明文規定後,各企業應據此 檢視那些職務那些情況下才需要有此約定來確保公司利益,而不是一味地先叫員工簽署再說,切結書壓著當籌碼。雇主此種心態已不健康;更怕的是,公司主管或雇主誤以為切結有效而上法院興訟追討違約金,破壞勞資關係也浪費司法資源。
專欄作者:彭敍明
-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 著有:
- 法律與人生
- 圖解制霸 法學大意
- 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
- 觀念式法學大意⋯⋯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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