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易科技
2025-11-18更新
自主加班 — 下班處理私事算加班嗎?

# 勞動法規
# 加班費
# 勞檢
根據《勞動事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出勤紀錄上記載的時間,推定勞工在該時間內是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使得僅憑出勤紀錄很難區分員工在下班後是處理公務還是私事。實務上,即使員工是留下來處理私事,若公司無法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勞檢單位或法院仍會以出勤時間來初步判定勞工是否有加班。
員工未申請事先加班,遲退處理私事,法律上雇主須付加班費嗎?
Question?
阿強除了白天有份正職在公司上班外,下班時間自己也經營起網拍事業賣食品雜貨等。二月十四日 情人節前一週起向他的網購平台訂購巧克力及禮品的訂單暴增,阿強請強嫂在家用電腦處理,自己則在公司下班後留下來偷偷用公司電腦上網處理銷貨事宜,那一週的五個上班日每天都晚上八時才離開公司。由於公司發現阿強上班不專心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屢勸不聽,後來乾脆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阿強。三個月後阿強到法院告公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付工資及給付上述那五天的加班費。
HR 與阿強的主管對資遣合法很有信心,決定自己代表公司上法院應訴。但有關加班費部分,調出勤紀錄研究後發現,那五天阿強都有八點才刷退紀錄,但因未依公司規定事先申請加班,所以不算加班,HR 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於是前來諮詢。
#人資一點通
本件案例 HR 提出二個問題,一是留下來處理私事算加班嗎?二是公司可否規定加班須事先申請才算加班?
但其實這樣的問法沒有切中勞檢或司法實務運作中的點。很多加班費爭議都是經過好幾年以後上法院才處理的,調出四、五年的出勤紀錄只看得到刷進刷退時間,難以確知哪天確實處理公務哪天處理私事。所以,理論上處理私事當然不算加班,問題是實務上通常公司難以證明勞工在幾年前或幾個月前的哪幾天處理私事,再加上勞動事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那麼是否算加班就依出勤紀錄這個形式去推斷了。
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後,很多企管顧問或勞資顧問建議公司採用加班事先申請制,以此來解決辦私事領加班費的問題,甚至偷渡真加班但以未先申請為由而不給加班費,當時筆者即建議光有事先申請制還不夠,必須再搭配其他管制措施,包括直屬主管催促不加班勞工立即刷退離開公司以及電腦系統鎖住權限無法在電腦上處理事務等手段,三管齊下,才能有效避免員工滯留公司衍生的加班爭議。有些公司認為,這樣會加重主管負擔。但這不正是主管帶團隊的職責之一嗎?況且勞動部也函釋 「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即應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 勞雇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者,惟因工作場所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仍應就員工之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其稱載具所示到、離職時間非實際提供勞務從事工作者,應由雇主負舉證之責。」此函釋與勞動事件法上開規定搭配,更可了解到光有事先申請制是不夠的。
Answer:
該下班而未下班在公司 處理私事不屬於加班,但前提是 要有具體實證,否則勞檢單位或法院概以出勤時間去初步判定勞工是否有加班。
專欄作者:彭敍明
-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 著有:
- 法律與人生
- 圖解制霸 法學大意
- 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
- 觀念式法學大意⋯⋯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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