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與職業災害 —下班後傳訊息給員工算加班?

人易科技

2025-11-18更新

打卡與職業災害 —下班後傳訊息給員工算加班?

打卡與職業災害 —下班後傳訊息給員工算加班?
勞資法令

# 勞動法規

# 加班費

# 出勤管理

根據主管機關見解,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均屬工作時間。因此,下班後主管用 LINE 指示處理公務的時間應計算為工作時間,必須支付加班費。在職業災害認定方面,勞工騎車執行職務中發生的車禍,若符合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原則上屬於職災,雇主須負無過失補償責任。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若勞工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車輛,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下班後雇主 LINE 員工算加班?路途中車禍也算是職災嗎?

Question?

週五下班後阿福與朋友在 KTV 酒酣耳熱歡唱之際接到主管的 LINE ,指示他去向馬上要出國的客戶收支票週一再拿到公司給會計。一臉大便的阿福立刻出發,拿完支票騎車回 KTV 途中被闖紅燈的海神小客車撞倒,手機碾碎、衣褲破了、機車部分損害,小客車駕駛下車拿球棒把阿福打了一頓後逃逸,阿福被送醫救治。

一週後福嫂向公司要求賠償當天的加班費、無法上班日的工資、醫藥費、手機、衣褲、車損及精神賠償。公司表示阿福酒駕有責任且對方闖紅燈肇事更要負責,所以阿福應該向對方求償而非向公司;至於加班費因為阿福沒有打卡,所以無法算加班。福嫂被拒滿心不悅但不知法律規定如何,於是尋求諮詢。

#人資一點通

本件案例有點複雜,可分成相牽連二部分,我們先從簡單的加班費處理起,因為這也是判斷第二部分的先決條件。

勞動基準法沒有定義何謂工作時間,主管機關認為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註1]」勞工下班後主管用 LINE 指示處理公務,則該等處理時間就是工作時間,要算加班費。至於出勤時間則依服勞務的事實認定,打卡只是佐證方式之一,並非唯一方式,何況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五、六項規定:「5.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6.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出勤紀錄的義務人是雇主而非勞工,所以很多公司都搞錯了。假設本案很順利,阿福收到 LINE 回覆立刻出發,一小時後回到 KTV 並報給主管知悉,那麼這段 LINE 的對話就可以做為認定工作時間的依據, HR 要依此制作出勤紀錄並計算加班費。

[註1]勞委會86年04月23日(86)台勞動三字第015845號、勞動部104年0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等函參照。

勞工下班後主管用 LINE 指示處理公務,則該等處理時間就是工作時間,要算加班費。至於出勤時間則依服勞務的事實認定,打卡只是佐證方式之一,並非唯一方式。

準上,阿福騎車執行職務中發生車禍是因公受傷,符合職業災害中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的要求;但因阿福酒駕,則可否算職災就有問題了。 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假設阿福酒測超標,那本案就非職災, 沒有雇主職災補償的適用,又因雇主本身無過失所以也沒有侵權賠償責任,阿福只能向另一肇事方依民法侵權行為求償。設若阿福酒測未超標本案屬職災,雇主就有無過失的職災補償責任,有關醫藥費自負額、工資等都要補償,但手機、衣褲、機車及精神賠償部分不屬於職災補償範圍,且因雇主本身無過失,故無侵權賠償責任,所以這部分阿福只能向肇事的另一方求償。

Answer:

下班後用 LINE 指示員工處理公務在臺灣很常見,但依法這是要算工作時間的,除非情況緊急,否則宜儘量避免打擾員工下班後的生活。 有關職業災害補償,雇主負的是無過失補償責任,但非屬職災補償範圍的項目,多半朝民法侵權行為賠償處理,但此部分屬過失責任,若雇主無過失,雇主就不用賠償。

專欄作者:彭敍明

  •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 著有:
  • 法律與人生
  • 圖解制霸 法學大意
  • 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
  • 觀念式法學大意⋯⋯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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