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易科技
2025-11-18更新
派遣與雇傭關係 — 職業災害補償

# 勞動法規
# 勞基法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對職災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內容涵蓋醫療費用、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等。關鍵在於補償責任的劃分:過去派遣勞工僅能向派遣公司求償, 2019 年《勞動基準法》修正後,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必須對職災負連帶補償責任,以提供勞工更周全的保護。
職業災害的認定範圍與派遣勞工遇職災,該向哪個雇主求償?
Question?
由人力仲介公司僱用,而派到維立公司的小明、小張及小陳繼續過著派遣人生。某天小明不小心被飲水機的熱開水燙傷手而慘叫,在洗手間的小張聞聲急忙出來探個究竟,結果滑倒摔傷髖骨及手肘,騎車下班途中的小陳看到小張 PO 在 Instagram 上的限時動態,立馬折返公司,因心急闖紅燈而在路口與小客車碰撞倒地,被隨後而來的公車輾過受傷送急診。人力仲介的 HR 珍妮佛接獲維立的 HR 古池小姐的通知,立即協助三名員工的職災判斷與補償事宜。請問派遣勞工如發生以上情形,是否應判定職災?又要向哪個雇主求償呢?
#人資一點通
勞工法課予雇主各種義務,其中職業災害補償屬於雇主的無過失責任;也就是即便勞工受傷事件跟雇主一點關係也沒有,雇主沒有任何過失,法律仍然要雇主補償勞工。
職業災害補償內容 —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過去,派遣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只能向其雇 主(派遣公司,本案的人力仲介)請求補償,對於實際工作地點所在的要派公司(本案的維立)則無請求權。但實際指揮監督派遣勞工的是要派公司,受領勞務獲得勞務成果利益的是要派公司,再加上小資本派遣公司對勞工的保護經常不足,因此二零一九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時新增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自此以後,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須對派遣勞工的職業災害連帶負補償責任,以更周全的保護勞工。
至於本案三個事件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小明燙傷及小張摔傷屬於職業災害。但小陳撞車事件則不屬之。上下班通勤途中的災害事件究竟算不算職業災害,目前尚無統一定論,但即便採較寬鬆的認定,本案撞車事件也被排除,理由是小陳已非下班的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有討論空間),更重要的是他又闖紅燈。
Answer:
雇主對於職業災害的無過失補償責任內容包括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用;至於職業災害如涉及賠償問題,則依照民法規定處理。此外,維立公司與人力仲介公司必須對小明及小張的職業災害負連帶補償責任,維立無法推給人力仲介獨力處理。小陳車禍事件則不屬職業災害,必須自己承擔損失 ,甚至要賠償小客車損害。
專欄作者:彭敍明
-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有:
- 法律與人生
- 圖解制霸 法學大意
- 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
- 觀念式法學大意⋯⋯等書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