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與雇傭關係 — 派遣勞工的訂約請求

人易科技

2025-11-18更新

派遣與雇傭關係 — 派遣勞工的訂約請求

派遣與雇傭關係 — 派遣勞工的訂約請求
勞資法令

# 勞動法規

# 勞基法

企業為逃避法定雇主責任,常利用「轉掛」方式規避法規,即要派單位自行面試或指定特定人選,此模式法律明文禁止。派遣勞工若遭遇違法轉掛並已提供勞務,可於九十日內請求與要派單位訂定勞動契約。若要派單位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則視為雙方成立勞動契約,要派單位不得因此對勞工做出不利處分。

派遣公司表示要派單位想要與我面試,是可以的嗎?

Question?

維立公司缺人但不想受各種勞工法規拘束,於是在面試並決定錄取小明、小張及小陳三位人選後,先透過人力仲介公司幫三人加保勞健保,名義上成為人力仲介公司的員工後,再派遣到維立公司來工作。明張陳三人進公司後聽說同部門其他相同工作的同事薪水都比較高,因此心生不滿。

#人資一點通

勞工法課予雇主各種義務,用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但部分雇主認為勞工法讓人事成本變重,再加上94年7月1日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後,每月又增加了提繳勞工退休金的成本,許多公司為了逃避這些雇主義務,所以改用派遣勞工而非自己僱用,派遣以此大為盛行。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難免有臨時派遣的需要,勞動基準法在2019年經過二次修正[註1]後,對於派遣已有明文規定;當事業單位(要派公司)自己面試或以其他方式決定想要用的人選後,再轉掛到派遣公司,迂迴派到事業單位來使用的話,這種模式俗稱「轉掛」,目的在逃脫法定雇主責任,故法律明文禁止。

*[註1]勞基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Answer:

本案維立公司的行為正屬於法律所禁止的轉掛,依照勞基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明張陳三人可以分別向維立公司請求訂定勞動契約;縱使維立公司推脫拒不訂定,依法在勞工請求日滿十日的隔天也是視為成立勞動契約。

專欄作者:彭敍明

  • 曾任 辰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曾任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 著有:
  • 法律與人生
  • 圖解制霸 法學大意
  • 速記法學大意重點漫話
  • 觀念式法學大意⋯⋯等書

讓 NUEIP 成為企業人資的最佳後盾

分享至:

最新文章